作者:lfb 時間:2022-11-23 來源:互聯網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對排污單位污水進行監測的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
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據修約規則與*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2 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 巴歇爾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 寬頂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3.2 瞬時水樣 instantaneous sample 從污水中隨機手工采集的單一水樣。3.3
等時混合水樣 equal time composite sample
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采樣點位按等時間間隔所采等體積水樣的混合水樣。
3.4
等比例混合水樣 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sample
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采樣點位所采水樣量隨時間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樣。
3.5
自動采樣 automatic sampling
通過儀器設備按預先編定的程序自動連續或間歇式采集水樣的過程。
3.6
全程序空白樣品 whole program blank sample
將實驗用水代替實際樣品,置于樣品容器中并按照與實際樣品一致的程序進行測定。一致的程序包括運至采樣現場、暴露于現場環境、裝入采樣瓶中、保存、運輸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驟等。
3.7
實驗室空白樣品 laboratory blank sample
將實驗用水代替實際樣品,按照與實際樣品一致的分析步驟進行測定。
4 監測方案制定
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監測目的、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采樣頻次、采樣器材、現場測試儀器、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采樣安全以及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等。
5 采樣點位
5.1 排放口設置要求
5.1.1 排放口應滿足現場采樣和流量測定的要求,原則上設在廠界內,或廠界外不超過 10 m 的范圍內。
5.1.2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監測斷面應為矩形、圓形、梯形等規則形狀。測流段水流應平直、穩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須設置一段能滿足采樣條件和流量測量的明渠。
5.1.3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 1 m 的排放口,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于 1 m2,平臺應設置不低于 1.2 m 的防護欄。
5.1.4 排放口應按照 GB 15562.1 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監測人員的安全,經常進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證污水監測點位場所通風、照明正常; 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場所應強制設置通風系統,并安裝相應的氣體濃度安全報警裝置。
5.1.5 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的排放口不得隨意改動。因生產工藝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排放口時,須按 5.1.1~5.1.4 的要求重新確認。
5.2 監測點位設置
5.2.1 污染物排放監測點位
在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
對于環境中難以降解或能在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長遠不良影響,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根據環境管理要求確定的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監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類水污染物的污水與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車間或車間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如果含此類水污染物的同種污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車間預處理設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對于其他水污染物,監測點位設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2.2 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監測點位
監測污水處理設施的整體處理效率時,在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監測各污水處理單元的處理效率時,在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單元的進水口和污水處理單元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
5.2.3 雨水排放監測點位
排污單位應雨污分流,雨水經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監測點位設在雨水排放口;如環境管理要求雨水經處理后排放的,監測點位按 5.2.1 設置。
6 監測采樣
6.1 監測準備
6.1.1 采樣器材和現場測試儀器的準備
6.1.1.1 采樣器材主要是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應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 準備合適的采樣器材,如要求不明確時,可按照附錄 A 執行。
6.1.1.2 采樣器材的材質應具有較好的化學穩定性,在樣品采集、樣品貯存期內不會與水樣發生物理化學反應,從而引起水樣組分濃度的變化。采樣器具可選用聚乙烯、不銹鋼、聚四氟乙烯等材質,樣品容器可選用硬質玻璃、聚乙烯等材質。
6.1.1.3 采樣器具內壁表面應光滑,易于清洗、處理。采樣器具應有足夠的強度,使用靈活、方便可靠,沒有彎曲物干擾流速,盡可能減少旋塞和閥的數量。樣品容器應具備合適的機械強度、密封性好,用于微生物檢驗的樣品容器應能耐受高溫滅菌,并在滅菌溫度下不釋放或產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動或導致生物死亡或促進生物生長的化學物質。
6.1.1.4 污水監測應配置專用采樣器材,不能與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樣品的采樣器材混用。
6.1.1.5 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選擇現場測試儀器。
6.1.2 輔助用品的準備
準備現場采樣所需的保存劑、樣品箱、低溫保存箱以及記錄表格、標簽、安全防護用品等輔助用品。
6.2 現場監測調查
現場監測期間,監測人員應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監測調查,做好相應的記錄,由排污單位人員確認。
現場監測調查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和監測點位的基本信息、監測期間是否正常生產及生產負荷、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及運行負荷、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等。
6.3 采樣方式和采樣頻次
6.3.1 采樣方式
6.3.1.1 基本要求
采集的水樣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質情況,滿足水質分析的要求。水樣采集方式可通過手工或自動采樣,自動采樣時所用的水質自動采樣器應符合 HJ/T 372 的相關要求。
6.3.1.2 瞬時采樣
下列情況適用瞬時采樣:
a) 所測污染物性質不穩定,易受到混合過程的影響;
b) 不能連續排放的污水,如間歇排放;
c) 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特定時間的污染物濃度;
d) 需要得到污染物高值、低值或變化情況的數據;
e) 需要得到短期的數據以確定水質的變化規律;
f) 需要確定水體空間污染物變化特征,如污染物在水流的不同斷面和深度的變化情況;
g) 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采集瞬時水樣的情況。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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