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9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電子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審核確定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有電鍍工序的電子工業排污單位,適用于本標準。
電子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
本標準未做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電子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4號)
《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8年第9號)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批)》(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3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1號)
《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子工業排污單位 electron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從事生產計算機、電子器件、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其他電子設備的排污單位。
3.2 計算機制造排污單位 computer manufactur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從事生產計算機整機、計算機零部件、計算機外圍設備、工業控制計算機及系統、信息安全設備以及其他計算機的排污單位。
3.3 電子器件制造排污單位 electronic device manufactur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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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1031-201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子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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