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30 來源:互聯網
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是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主要依據之一,比較完整地對近岸海域監測工作進行了規范。近岸海域監測涉及《海洋監測規范》GB 17378.1-7、《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2 等的要求,原標準對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將原則要求細化為針對操作的規范化要求;對已經開展但未形成國家標準的工作提出了方法和要求,起到了對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化的作用。隨著監測技術的發展和監測要求的加強,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的工作需要。為建立國家生態環境綜合評價技術體系,滿足全面反映國家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狀況,規范和統一國家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評價要求,原國家環境保護部通過《關于開展 2017 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將《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修訂任務下達給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項目統一編號為 2017-24。
1.2 工作過程
1.2.1 工作準備
2016 年,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根據全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實際情況和標準化需求,組織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大連市環境監測中心 提出本標準修訂的建議,并著手相關標準修訂的準備工作。
1.2.2 成立工作組
2017 年,根據原環保部《關于開展 2017 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 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大連市環境監測中心組織了修訂工作組,共同承擔《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修訂任務。按照規范內容和各單位的優勢,進行了工作分工。
1.2.3 開題論證
2017 年 10 月,編制完成開題報告、規范文本初稿。
2017 年 11 月,總站組織專家對開題報告、規范文本初稿進行了初步審查。
2018 年 1 月 19 日,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組織召開開題論證會,開題報告通過了專家論證會論證。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1、補充完善相關標準情況,本標準與其他標準的關系;2、補充近岸海域的定義,進一步明確標準適用范圍; 3 技術路線中規范各部分名稱、順序和主要內容,做好各部分之間及與其他標準的銜接”。
1.2.4 完成征求意見稿
2018 年 5 月,編制組根據開題論證會意見,補充完善了相關標準情況,包括美國 EPA 的質量管理組成和設計、我國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監測的技術體系等內容;明確了本標準與其他標準的關系;補充了近岸海域等相關重要的定義;在每個部分中增加了適用范圍的說明,進一步明確標準適用范圍;在技術路線中進一步說明了規范各部分設置的原則,說明了名稱、順序和主要內容的安排,進一步做好了各部分之間及與其他標準的銜接。完成了標準文本的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的編制。
2018 年 6 月 1 日,總站組織標準征求意見稿內審會,標準征求意見稿通過站內預審, 同時專家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1、進一步強化與其他相關標準規范之間的關系;2、梳理規范性引用文件;3、根據 HJ 565 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標準文本格式”。
2018 年 6 月,編制組按照標準征求意見稿預審會專家意見,梳理和規范了文本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將直接引用的標準納入其中,同時將未直接引用的文件和在附錄中列出的標準文件不再列入到“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根據 HJ 565 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標準文本格式;在編制說明中進一步完善了與其他相關標準規范之間關系的說明,并按照文本的修改完善了編制說明相關部分,形成進一步完善后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18 年 8 月 31 日,生態環境部監測司組織征求意見稿審查會,審查委員會通過該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技術審查。建議修改完善后,提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包括“1、建議標準第二部分名稱改為“數據處理和統計”,內容做相應調整。2、進一步梳理規范性引用文件內容和順序。3、進一步完善規范術語和定義、樣品保存條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有效數字保留等內容的文字表述,注意與現有標準規范相銜接。4、進一步梳理標準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通用要求的內容,減少前后內容的重復。5、按照《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對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進行編輯性修改”。
2018 年 9 月,編制組按照專家意見,進一步完善了標準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部分名稱根據涉及的內容為數據處理的全部過程,包括計算、統計、審核與報送等因此修改為“數據處理”;重新排列了引用標準順序;重新梳理和完善了術語和定義;規范和統一了樣品保存條件的表述;將第三至第六部分的質量控制通用性內容全部匯總到**部分,減少重復;進一步完善有效數字表述;按照 HJ 565 對完善后的文本和編制說明進行了編輯性修改,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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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修訂HJ 442-2008)(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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