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2-05 來源:互聯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為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對產生小量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營者(簡稱小廢水企業)的管理,規范小廢水企業廢水收集設施的建設,指導企業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預防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特制訂本技術指引。
一、本指引所稱小廢水,是指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不屬于危險廢物的生產廢水,且生產過程中日均產生量≤1噸/日。
此類小廢水產生不連續或無規律,自建廢水治理設施不經濟或不可行,需委托具有相應處理能力的專業服務單位收運和集中處理。
二、小廢水企業廢水收集設施必須建在便于廢水拉運車輛進出的地方。
三、廢水收集設施有效容積必須大于單次大廢水排放量并預留10%以上的富余容積。如每月排放一次總量為10噸的廢水,廢水收集設施有效容積須≥11立方米。企業如有不同種類、性質的廢水須分別使用不同的設施收集,容積要求不變。
四、連接廢水產生設備與廢水收集設施的廢水收集管道必須是防腐的固定管道(常用塑膠類管道),并且標明管道名稱及廢水走向,此外管徑須放大,預防堵塞,不得使用軟管連接,廢水產生設備除廢水收集管道外不得有其它排放管道或排空管。
五、廢水收集設施可建成具有防腐、防滲、防流失材質的水槽、水池,也可以是大塑膠水桶(可多個容器串聯或并聯)。收集設施須建在或放置于平整的地面上,四周須有高0.1~0.2米的圍堰,使用水泥和金屬類水池、水槽存儲腐蝕性廢水的內壁須有防腐層。
六、為確保安全,除外購塑膠水桶類設施高度不作要求外,其余廢水收集設施總高度或深度控制在1.5米及以下,其中地下水池口四壁須高出地面0.1米以上。內外壁須有容積刻度,并須標明容器尺寸、容量、儲存的廢水名稱,要有明顯的危險警告標志。
七、廢水收集設施須有遮雨棚或防雨蓋,地面水池須有樓梯或操作平臺,地下水池須有防護欄,加蓋的水池須預留足夠大的操作口和觀察口(足夠觀察水池內水位和拉運廢水操作),不能使用全封閉水池。
八、廢水收集設施處須懸掛拉運操作規程及標示,主要內容需有:企業負責人、聯系人、委托拉運廢水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起運水量、污染源名稱及主要污染因子、拉運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等。
企業須建立完整的小廢水轉運臺賬,如實規范記錄小廢水拉運信息并定期匯總成環保管理檔案。
九、廢水收集設施不得有任何溢流口、排空管等外排口。
十、小廢水企業廢水收集設施是企業生產必須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企業投產前須自行組織廢水收集設施驗收,通過驗收后方可投產。
十一、小廢水企業和第三方服務企業可參考附件1的合同模版簽訂小廢水委托處理合同,合同須明確雙方權責關系。委托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合同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
十二、對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類別的廢液、廢水不得混入小廢水,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小廢水拉運處理處置服務協議書(模版)
2.小廢水拉運指引流程圖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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