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2-12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煉鋼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煉鋼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煉鋼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
GB/T 15432-1995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67-2001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法
HJ/T 77.2-2008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標準。
3.1 煉鋼
將爐料熔化、升溫、提純,使之符合成分和純凈度要求的過程,涉及的生產工藝包括:鐵水預處理、熔煉、爐外精煉和澆鑄。
3.2 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煉鋼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含廢鋼加工、石灰焙燒、白云石焙燒。
3.3 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煉鋼工業建設項目,含廢鋼加工、石灰焙燒、白云石焙燒。
3.4 標準狀態
溫度為 273.15K,壓力為 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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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28664-2012 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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