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2-12 來源:互聯網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土壤污染防治聯動監管機制,防范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聯動監督管理。
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污染地塊,是指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 36600-2018》中相應類型用地篩選值的疑似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是指經風險評估表明存在不可接受的人體健康風險,應該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的污染地塊。
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或者用途擬變更為住宅以及商業、幼兒園、學校、醫院、療養院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一)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置等用地;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
(三)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二、污染地塊名錄及信息共享。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掌握的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縣級土地儲備機構將擬收儲、已收儲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工業企業地塊名單和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匯總有關信息,結合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等情況,會同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建立本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及時上傳生態環境部組織建立的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實行動態更新。
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為其分配地塊信息系統賬號,督促其按照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后,將相關報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經調查認定不屬于污染地塊且通過評審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塊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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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開發利用聯動監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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