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2-13 來源:互聯網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集約化畜禽養殖場、集約化畜禽養殖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物、惡臭氣體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以及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的規模,按表1和表2執行。
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雞、鴨、牛等畜禽種類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30只鴨、15只鵝、60只肉雞、3只羊折算成1頭豬, 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根據換算后的總養殖量確定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的規模級別,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表1 集約化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以存欄數計)
類別規模分級 | 豬(頭) (25kg以上) | ?雞(只) | 牛(頭) | ||
蛋雞 | 肉雞 | 成年奶牛 | 肉牛 | ||
Ⅰ | ≥500 | ≥15000 | ≥30000 | ≥100 | ≥200 |
Ⅱ | 200≤Q< 500 | 3000≤Q<15000 | 6000≤Q<30000 | 20≤Q<100 | 50≤Q<200 |
注:Q表示養殖量。
?表2 集約化畜禽養殖區的適用規模(以存欄數計)
類別 ?規模 分級 | 豬(頭) (25kg以上) | 雞(只) | 牛(頭) | ||
蛋雞 | 肉雞 | 成年奶牛 | 肉牛 | ||
Ⅰ | ≥1000 | ≥30000 | ≥60000 | ≥200 | ≥400 |
Ⅱ | 500≤Q< 1000 | 15000≤Q<30000 | 30000≤Q<60000 | 100≤Q< 200 | 200≤Q<400 |
注:Q表示養殖量。
所有Ⅰ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自2010年1月舊起開始實施。
所有Ⅱ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養殖場和養殖區,實施標準的具體時間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遲于2010年12月31日。
對其他畜禽種類的集約化養殖場和養殖區,根據本標準規定的換算比例換算成豬的養殖量來確定規模級別,并參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對本標準內未具體明確換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種類,其換算比例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局作出解釋。
規模小于本標準規定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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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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