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3-01-05 來源:互聯網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治各類城市揚塵污染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措施,及道路積塵負荷的采樣方法和限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施工工地,鋪裝與未鋪裝路面,廣場及停車場,各類露天堆場、貨場及采礦采石場,城區裸土地面,物料混合、裝卸、傳送與運輸等場所和活動產生揚塵的污染防治。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124-88 道路工程術語標準; CJJ 37-90 城市道路設計規范; JGJ 146-2004 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6921-1986 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第8號); 《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2第100號);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2第101號);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6第198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8第253號);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991第15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揚塵
指地表松散顆粒物質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 3.2 施工揚塵
指在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建造與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修繕工程等施工場所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市政基礎設施包括交通系統 、供電系統、燃氣系統、給排水系統、通信系統、供熱系統、防洪系統、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及其附屬設施。
3.3 土壤揚塵
指直接來源于裸露地面的顆粒物。
3.4 道路揚塵
指道路積塵在一定的動力條件的作用下進入環境空氣中形成的揚塵。
3.5 堆場揚塵
指各種工業料堆、建筑料堆、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積、裝卸、傳送等操作以及風蝕作用等造成的揚塵。此外,采石、采礦等場所和活動中產生的揚塵也歸為堆場揚塵。
3.6 表面積塵負荷
指道路或地面單位面積上能夠通過 200 目標準篩的那部分積塵的質量。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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