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號:GB 20936.1-2007
中文標準名稱:可燃性氣體探測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
英文標準名稱: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 and test methods
標準類型:K35
發布日期:2007/4/30 12:00:00
實施日期:2008/4/1 12:00:00
中國標準分類號:K35
國際標準分類號:29.260.20
引用標準:GB/T 2900.56-2002;GB 3836.1-2000;GB 3836.2-2000;GB 3836.3-2000;GB 3836.4-2000;GB 3836.5-2004;GB 3836.6-2004;GB 3836.7-2004;GB 3836.8-2003;GB 3836.9-2006;GB 3836.13-1997;GB 3836.14-2000;GB 3836.15-2000;GB/T 5163-2006;GB/T 5249-1985;GB/T 5250-1995;GB/T 5274
適用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便攜式、可移動式和固定式可燃性氣體或蒸氣探測設備結構、試驗的通用要求以及試驗方法,其中顯示至爆炸下限l00%的Ⅱ類探測設備的性能要求由GB l5322另行規定,這些探測設備或其部件可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見3.1.8)和易產生瓦斯的礦井。本部分由下列各種型式的電氣設備性能的具體要求的標準給予補充。 GB 20936.2《可燃性氣體探測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顯示空氣中甲烷體積含量至5%的Ⅰ類探測器的性能要求》 GB 20936.3《可燃性氣體探測用電氣設備第3部分:顯示空氣中甲烷體積含量至100%的Ⅰ類探測器的性能要求》 GB 20936.4《可燃性氣體探測用電氣設備第4部分:顯示氣體體積含量至100%的Ⅱ類設備的性能要求》 1.2 當制造商聲明探測設備結構具有特殊特征或性能超過本部分的*低要求時,本部分是適用的,但這些聲明應得到驗證。必要時應擴展或附加一些試驗程序,用來驗證制造商聲明的性能。附加試驗應在制造商和試驗室之間協商一致。 1.3本部分適用于具有信號指示、報警或其他輸出功能的可燃性氣體探測設備,這些探測設備用于對爆炸危險發出警告,自動或手動觸發聯動保護裝置。 1.4本部分適用于內帶采樣系統的吸氣式探測設備,用于商業和工業安全場合。 1.5本部分不適用于外接采樣系統、試驗室設備、科研設備和僅用于過程控制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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