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ECHA《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2008年5月版,以及其他相關文獻。
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2008年5月版,以及其他相關文獻。
REACH關于物品中物質要求:
★ Article3(3):物品,指具有一定形狀、外觀和設計的物體,即具有一定功能的物體。
★ Article7(1): 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大于1T/年/每制造商或進口商, 在正常使用或可合理預見使用條件下有意釋放的物質,需要注冊。
★ Article7(2): SVHC在物品中的總含有量大于1T/年/每制造商或進口商, 且SVHC在物品中的含有率以質量分數計超過0.1%,則需要向ECHA通報。
★ Article33(1):SVHC在物品中的含有率以質量分數計超過0.1%,物品供應商必須向接受者提供可獲取的充足信息,以使物品安全使用,信息中至少要包括SVHC名稱。
★ Article33(2):SVHC在物品中的含有率以質量分數計超過0.1%,應消費者要求,物品供應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其可獲取的充足信息,以使物品使用安全,信息中至少要包括SVHC名稱,自收到請求起45天內免費提供。
★ Annex XVII:限制列表中的相關條款,物品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遵守。解釋:
★ 凡是具有功能的物體,定義為物品。
● 例:PVC 粒子,是聚合物物質,根據需要添加各種物質(如增塑劑、阻燃劑、熱穩定劑、色素等) ,組成了混合物的塑料粒子,該混合物塑料粒子為配制品,將配制品塑料粒子加工成塑料件(如電線、塑料袋、外殼等) ,這些塑料件具有一定功能,為物品;
● 例:合金,是由不同的元素組成,可以認為是配制品,將合金加工成五金件(如螺釘、彈片等) ,這些五金件具有一定的功能,屬于物品;
● 配制品塑料粒子、合金材料如果直接進口到歐盟,則需要按配制品的要求進行注冊;將塑料粒子或合金加工成塑料件或五金件后,再進口到歐盟,則需要按物品中物質要求進行注冊。
★ 物品中的物質有意釋放:為了提高物品的附加功能而從物品中意圖釋放的物質。典型例子是香水橡皮檫、香水紙巾。
★ 物品中的物質一般不需要注冊,除非有釋放并且達到一定數量(1T/年/進口商或制造商) ,已經注冊了用途的釋放物質,不需要再注冊
★ 物品中的 SVHC 如果可以排除向人體或環境暴露,不需要通報(Article7(3)),已經為用途進行了注冊SVHC,也不需要通報。2010 年 12 月 1 日前確定的 SVHC 需要在 2011 年 6 月 1 日前通報。
★ 信息傳遞,可能是物品供應商目前**需要進行的操作,從 2008 年 10 月 28 日起,只要滿足SVHC 在物品中的含有率以質量分數計超過 0.1%的**條件,物品供應商必須向接受者/消費者傳遞物品中 SVHC 信息。
● 候選清單中的所有 SVHC,無論是已有的還是以后添加的,都必須進行此操作;
● 無論是否達到 1T/年/每進口商或制造商、 無論是否排除向人體或環境暴露、 無論在用途是否已經注冊、無論是否以后被授權使用,都必須進行此操作。
★
REACH 附件 XVII 以及其他相應限制法規,是物品**必須要遵守的。
關于信息傳遞:
★ 定義。
● 物品中 SVHC 含有量:單一的 SVHC 在物品中的總的質量。
● 物品質量:整個物品的總質量。
● 物品中 SVHC 含有率:物品中單一 SVHC 含有量/物品質量。
★ 物品中 SVHC 信息來源。
● 物料的 SDS;
● 物料的
檢測報告;
● 物料供應商或部件供應商提供的 SVHC 信息。
★ 物品中 SVHC 評估
● 物料中 SVHC 濃度物料質量=物料中 SVHC 含有量,只統計濃度≥0.1%的值;
● 零部件中 SVHC 含有率零部件質量=零部件中 SVHC 含有量,只統計含有率>0.1%的值;
● 物品中各物料、零部件中同一 SVHC 進行累計,為整個物品中單一 SVHC 的含有量。
● 物品中單一 SVHC 含有率指整個物品的單一 SVHC 平均濃度,即物品中單一 SVHC 的含有量/物品質量;
● 對于*終投放歐盟市場的物品, 只針對物品的整體進行評估, 并不涉及均質材料或部件It does
not relate to the homogeneous materials or parts of an article, as it may in some other
legislation, but relates to the article as such。
● 對于物品中的部件,也認為是物品。供應商如果單獨提供某個部件(如電腦主板)給接受者,則應評估該主板中的SVHC含有率;
● 供應商提供多個部件時,分別評估各部件;
● 組合物品指兩個以上相分離的物品但使用時是組合在一起的(如MP3和耳機),如果是供應商,則分別評估MP3或耳機中的SVHC含有率;如果組合產品*終在歐盟市場銷售,則按整體評估其中的SVHC含有率;
● 電子產品中的可分離電池,單獨評估,不可分離電池,與產品整體評估;
● 包裝是不同于其所包裝的物品的物品,必須分開評估物品及其包裝;
● 包裝需要按功能進行區分,如塑料袋裝好物品后再裝進紙盒,則塑料袋、紙盒分別評估。
★ 物品中的限制物質,必須遵循限制條款,將有關限制物質的符合性信息進行傳遞。
★ 物品由零部件組成,零部件由物料組成,信息傳遞路線圖為:SDS(物料)---SVHC(零部件)-----SVHC(物品) 。
測試
★測試是必要的, 指南文件規定是針對物料的測試, 檢出限至少為0.05%。 The analytical limit
of detection of the SVHC, i.e. the lowest concentration of a substance which
can be accurately measured in the analysed material should be at least 0.05% when
technically and economically feasible.
★ 基于含有率的定義,某些不可拆分材料或小部件是可以整體測試的。
★ SVHC一旦列入附件XⅣ《需要授權物質清單》 ,無論以后授權申請是否被批準,都需要清楚
具體哪些物料含有SVHC,以便判定是否符合授權用途或是否符合禁止規定,需要進行均質
材料測試。
SVHC 與需要授權物質
★ SVHC----高關注度物質,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由 Article57 確定標準,即 CMR1、2 類、PBT、VPVB、等同物質共 5 類。
★ 根據 Article59 的鑒別程序,已經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確定 15 種 SVHC。
★ 15 種 SVHC 列入候選清單,Candidate List,列入候選清單的物質即為 SVHC,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擬列入附件 XⅣ《需要授權物質清單》 。
★ 附件 XⅣ《需要授權物質清單》----清單中物質從候選清單 SVHC 中選取,列入《需要授權物質清單》中的物質,必須申請授權并且被批準后才可以投放市場或使用。
★ 2009 年 1 月 14 日 ECHA 已經建議 7 種列入附件 XⅣ 《需要授權物質清單》 的優先物質, 2009年 4 月 14 日已經截止意見收集,目前正在進行評議階段,ECHA 將評議后的意見交歐盟委員會, 歐盟委員會將在 3 個月之內決定正式列入附件 XⅣ 《需要授權物質清單》 的物質。 (這個時間很不確定) 。
★ 所有歸入附件 XⅣ《需要授權物質清單》的物質在規定日期(日落之日)后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除非取得授權。
★ 所有授權申請由歐盟委員會決定,授權申請被批準,則物質可以在授權用途使用;授權申請不被批準,則物質被禁止使用。
● 附件 XⅣ《需要授權物質清單》中的物質在“日落之日”前可以繼續使用或投放市場;
● 如果授權決定日期在“日落之日”前,則“日落之日”后,附件 XⅣ中的物質按授權決定執行;
● 如果授權決定日期在“日落之日”后,則在“日落之日”到授權決定日期之間有一個“過渡期間” ,至少在“日落之日”前 18 個月遞交的授權申請,則物質在“過渡期間”可以繼續使用或投放市場;
● 7 種物質的“日落之日”分別在 SVHC 正式列入附件 XⅣ《需要授權物質清單》日期的 42-48個月之后。
★ 注意 SVHC 和授權物質的范圍與要求:
● 所有授權清單中的物質都來自于候選物質清單(SVHC) ,但并不是所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SVHC)都會被列入授權清單
● 所有SVHC都需要進行信息傳遞, 物品中SVHC只要符合傳遞條件 (含有率>0.1%) , 即使SVHC被列入授權清單后,也需要進行信息傳遞;
● 授權物質的授權申請被決定后,如果授權被批準,則“日落之日”后物質可以使用在授權用途,同時也需要進行 SVHC 的信息傳遞;
● 授權物質的授權申請被決定后,如果授權沒有被批準,則“日落之日”后物質不可以使用,無SVHC 信息可供傳遞;
● 鑒于到達“日落之日”還有一段時期,目前主要進行 SVHC 信息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