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歐盟正式發布了關于市場監督和產品合規性的法規 (EU) 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對廠商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從2021年7月16日起,進入歐盟的帶有CE標志的大部分產品,產品包裝需貼有歐盟境內經濟運營者(“Economic Operator”)作為商品合規的負責人,如果沒有指定的負責人,將被視為不合規,商品將不能正常進入歐盟市場。
傳統貿易一般都存在歐盟進口商,找到歐盟境內符合要求的經濟運營者作為授權代表相對容易,但對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將會產生較大影響。
歐盟官方公告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0
適用CE標志產品范圍:
歐盟發布了25條技術指令(每個指令針對特定的產品類別),除醫療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機和索道裝置外,所有歐盟內帶有CE標志的產品均受此法規約束。如:玩具、電子產品、個人防護裝備、機械、建筑商品、燃氣設備、休閑和私人船艇、壓力容器以及測量設備等。
適用CE標志產品范圍官方鏈接:
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ce-marking/manufacturers_en
此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無論通過線下傳統銷售渠道還是線上電商渠道進入歐盟的產品都有明確的產品負責人,以及確保歐盟各國政府監管機構可對每個產品進行監督和問責。主要要求如下:
●針對進入歐盟銷售的產品,至少有以下之一的公司或人員作為此產品的產品負責人:
(1)制造商在歐盟境內;
(2)進口商(針對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的情況);
(3)制造商的歐盟授權代表;
(4)當以上3點所述的三個角色都不存在時,產品的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就要來擔當此產品負責人的責任。
注:此公司或人員需在歐盟境內,目的是確保在歐盟銷售的每個產品都有一個直接負責人或公司,并讓歐盟各國的政府監管人員就產品的合規性問題,可聯絡到此公司或人員。
●針對進入歐盟銷售的產品,至少有一位產品負責人。如下3項信息需體現在產品上,或包裝上,或隨產品一起出貨的文件上:
(1)公司名或歐盟代表的人名;
(2)注冊商標名稱或商標標識;
(3)聯絡方式至少包含通信地址。
●產品負責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1)確保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歐盟法規要求,并保存好DOC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文檔;
(2)當監管當局有需求時,用對方能理解的語言提供所有相關產品資料;
(3)當發現產品有潛在風險時,主動跟監管當局匯報;
(4)針對不合規的產品,需要與監管當局一起實行相關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