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09-29 來源:互聯網
“7天美白,10天淡斑”,如今的化妝品宣傳和一些保健品的廣告詞有異曲同工之妙,成為了虛假宣傳的重災區。近日,國際**美妝品牌旗下兩款產品就因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40萬元罰款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罰理由很簡單,主要就是廣告語中“7days煥亮膚色細膩膚質”“4weeks改善痘印淡化細紋”“12weeks修護肌膚提升肌膚自愈力”等宣傳產品性能的內容無事實依據。
按照5月1日施行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要求,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3年5月1日前,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這也就意味著,化妝品企業“自賣自夸”的時代過去了,任何的功效宣稱都需要拿出“證據”來。
“功效為王”的時代
碎片化時代,化妝品市場走向細分,問題肌膚人群擴大,護膚需求日漸細分化,加上“成分黨”的崛起,推動著“功效為王”時代的到來。
面對如今的市場現狀,化妝品研制重點已逐漸轉向安全性和功效性并重的局面。用于術后創面修復的醫用敷料乘醫美之風興起,有專業醫學研發背景的薇諾娜和玉澤等或主打特定成分、針對性較強的修麗可等都迅速占據市場,但是這些企業宣稱自己的產品有什么功效,就必須要拿出科學依據來進行證明,并按照相關法規和規范來生產和營銷。
在化妝品企業宣傳時,具有抗皺、緊致、舒緩、控油、去角質、防斷發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稱溫和或功效宣稱保持時間等量化指標的化妝品,應當通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方式,可以同時結合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而具有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祛痘、滋養和修護功效的化妝品,需要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規定除能直接識別的功效外的特定功效宣稱都要經過評價。
除此之外,國際化妝品行業新原料層出不窮,但我國之前的條例批準新材料數量很少,使得我國本土企業原料研發長期處于跟隨外國企業的不利位置。
新條例明確加強原料管控,同時也使得企業新原料申批之路更加通暢。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的3年內,每年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況。對存在安全問題的化妝品新原料,撤銷注冊或者取消備案。3年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化妝品新原料,納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
這也意味著邁入原料創新的重要一步,化妝品功效的開發和創新都離不開原料,新條例的改革,讓化妝品功效和原料之間形成可持續的良性循環,同時也為國貨品牌彎道超車提供了機會,迎合了“功效為王”的市場新趨勢。
《新條例》將逐漸適應市場發展
近幾年,面對消費者對功效型化妝品的追求,不少B端企業也開始涉獵其中,*為出名的愛美客和華熙生物去年的營收、凈利潤雙雙增長。醫美概念的大火,讓不少傳統藥企也開始布局化妝品。同仁堂、云南白藥、馬應龍、片仔癀等紛紛涉足美妝,功效性護膚品成為其中關鍵業務。
化妝品行業通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逐漸走向成熟,市場競爭加劇。面對新條例,不少化妝品企業也慌了陣腳,不少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功效測試已經排到了明年。因為新條例面對如今化妝品市場滋生的部分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等亂象叢生的行業現象。明確了化妝品功效宣稱的責任人是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需要接受社會監督。
當前,新條例的出臺要求企業逐漸建立起規范化的化妝品功效評價意識,通過科學的數據和試驗完成產品功效宣稱,保障產品真實的宣稱效果。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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