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8.3對鋰電池重量的管控,2019年6月27日,UL官方發布通知:美國交通運輸部2018年11月27日發布一項擬議規則83 Fed. Reg. 60970,該規則修訂了目前的鋰電池法規,很快會完成*終法規的制定,并將于2020年1月1日開始生效。鋰電池un38.3檢測報告可以找深圳百檢網檢測機構400-101-7153進行辦理!
基于該規則的要求,鋰電池的必須根據UN38.3的標準進行測試,而通常含鋰電池產品的運輸方或者消費者并不能夠確認電池是否經過完整的測試并通過。因此現在UL要求所有注冊WERCSmart的鋰電池或含鋰電池產品都需要上傳UN38.3的測試報告。
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1、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克。
2、符合 UN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 38.3款的所有要求。
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
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UN38.3安全檢測報告。該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針對以上通知,UL官方對鋰電池及含鋰電池產品上傳UN 38.3報告具體時間要求如下:2019年6月28日開始,所有新注冊鋰電池或含鋰電池產品的注冊需上傳UN 38.3報告;2019年8月1日開始,所有已經完成注冊的鋰電池或含鋰電池產品需上傳UN 38.3報告,否則該注冊將被暫停,在暫停前會收到“NEEDS ATTENTION"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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