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RoHS 2認證指令2011/65 / EU 歐盟RoHS指令系是歐盟法規編號為2002/95/EC的指令,該指令是歐盟管控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害物質的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發布,經歷過一系列的修訂,并于2011年被
ROHS指令2011/65/EU取代;因此,2011/65/EU指令也被稱為RoHS2,RoHS2指令在原指令要求的基礎上,新增對出口歐盟的電子電氣需執行合格評定程序并加貼CE標簽的要求。
根據歐盟的法律體系,RoHS屬于歐盟指令,即僅規定了歐盟國家必須實現的目標,而具體的實施方式需要歐盟各國通過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來制定,因此,企業將電子電氣設備出口歐盟某一國家需要符合該出口國的具體法律。
二、電氣和電子設備(EEE)制造商有一些變化,RoHS 1和RoHS 2之間的重要區別在于以下方面:
1.范圍
RoHS 2定義了對所有電氣和電子設備(EEE),電纜和備件的要求的逐步擴展,以期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完全符合要求。
RoHS 2重要的定義(第3條),例如“均質材料”。
2.限制新物質
委員會將定期審查限用物質清單。
3.豁免
RoHS 2為授予,更新或刪除豁免定義了更清晰,更透明的規則。
4.與歐盟其他立法保持一致
RoHS 2是新立法框架的一部分,特別是,這會影響CE標志和符合性聲明(包括協調標準EN 50581)。
從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類別的電氣和電子設備(EEE)都會受到影響。
三、受RoHS 2指令管控的產品類別
根據歐盟ROHS2對電子電氣設備的定義,指令將受到管控的電子電氣設備,分為以下11大類:
第1類大型家用設備;
第2類小型家用設備;
第3類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
第4類消費類設備;
第5類照明設備;
第6類電子電氣設備工具;
第7類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
第8類醫療設備;
第9類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用監測和控制設備;
第10類自動售貨機;
第11類其它任何不在上述類別范圍內的電子電氣設備產品。
歐盟RoHS 2檢測中電子電氣設備的定義:電子電氣設備是指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才能正常運行的設備或能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且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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