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海運鑒定書需要多少錢?電池海運鑒定書這是《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1號)的要求。《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五項闡述如下,載運危險性質不明的貨物,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材料。
船運公司(承運方)層面:這是為了保障船舶和船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為實現這一目標,各大船運公司均設有專業部門或人員進行DG Check,主要對貨物的GHS標簽和SDS安全數據單等重要資料進行核查和確認,發現數據與實際貨物不匹配或存在疑問的,一般會要求托運人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作為Final Check。
貨物生產企業(托運方)層面:這是企業產品安全合規運輸的重要保障。根據交通部2018年第11號令的要求,托運人有責任有義務準確識別擬托運的貨物危險性,并準確及時告知承運人,對于危險性不明或者托運人不具備專業知識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危險性鑒定是重要的合規策略之一,既降低企業合規應對的成本,同時也確保產品安全合規。
為了運輸的安全,航空運輸、公路運輸、鐵道運輸、水路運輸都必須了解貨物的運輸危險性。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就是對貨物的運輸適宜性作出評價和建議。貨物運輸條件鑒定一般依據IATA危險貨物規章(DGR)2005、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第14版、GB12268-2005《危險貨物品名表》、GB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以及物質安全數據表(MSDS)等標準,對貨物作出鑒定。
根據客戶的需求,依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橙皮書)、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則》(ICAO TI導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IATA DGR)、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GHS)等相關國際規章對運輸的貨物進行危險性分類檢測。
如果篩分結果表明該貨物不屬于九類危險品的范疇,將出具適合于空運、海運、鐵路、公路、郵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對照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并注明該貨物為普通化工品(鑒定書樣本詳見附件2),以期為空運、海運等相關部門的進出口業務的1開展提供權威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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