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08 來源:互聯網
GB31701-2015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
注:布藝毛絨類玩具、布藝工藝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箱包、背提包、傘、地毯、專業運動服等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產品類別
產品類別 | 年齡 | 適用身高 |
嬰幼兒紡織產品 | 0<年齡≤36個月 | 身高≤100cm |
兒童紡織產品 | 3歲<年齡<7歲 | 100cm<女童身高≤155cm |
7歲≤年齡≤14歲 | 130cm<女童身高≤155cm 130cm<男童身高≤160cm |
兒童嬰幼兒童服裝上同時標注有適用年齡和身高時,應以年齡為主進行區分。
技術要求
織物的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面科、里科、附件所用織物應符合GB18401中對應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以及下表的要求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
耐濕摩擦色牢度/級 | ≥3(深色2-3) | ≥2-3 | -- | |
重金屬(mg/kg) | 鉛 | ≤90 | -- | -- |
鎘 | ≤100 | -- | -- | |
領苯二甲酸酯(%)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乙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丁基下基酯(BBP) | ≤1 | -- | -- |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葵酌(DIOP)、甲酸二辛脂(DNOP) | ≤1 | -- | -- | |
燃燒性能 | 1級(正常可燃性) |
b)特殊說明
嬰幼兒紡織產品不建議進行阻燃處理。如果進行阻燃處理,需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耐濕摩擦色牢度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
重金屬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指標為鉛、鎘總量占涂層或涂料質量的比值。
鄰苯二甲酸酯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
燃燒性能僅考核產品的外層面料;羊毛、腈綸、改性腈綸、錦綸、丙綸和聚酯纖維的純紡織物,以及由這些纖維混紡的織物不考核;單位面積質量大于90g/m的織物不考核。
填充物的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所用纖維類和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18401中對應的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T17685中微生物技術指標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術要求需按國家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
填充物應符合產品上標注的安全類別要求。對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纖維類和羽絨羽毛類填充物可不考核,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附件的要求
a)嬰幼兒紡織產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嬰幼兒抓起咬住的各類附件抗拉強力應符合下表要求
附件的大尺寸(mm) | 抗拉強力(N) |
>6 | ≥70 |
3~6 | ≥50 |
≤3 | -- |
對于大尺寸≤3mm,或者無法夾持(夾持時發生變形或損傷)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滌后的變化。 洗滌試驗: 檢查試樣上的每個附件,并詳細記錄附件在試樣上的初始狀態。 按照GB/T8629中的規定,采用A型洗衣機,40℃正常攪拌程序對試樣進行洗滌,懸掛晾干。 檢查洗滌后試樣上的每個附件,記錄冼滌后附件狀態。出現下列情況中的輕微變化、明顯變化或完全脫離時為不合格: —無變化; —有可忽略的變化:附件與初始狀態比較有微小變化,但仍牢固地附著在在試樣上; —有輕微變化:附件有輕微、可見的松動; —有明顯變化:附件或者織物明顯損壞; —完全脫離:附件從織物上完全脫離。 |
b)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所用附件不應存在可觸及的銳利**和銳利邊緣。
對于銳利**和銳利邊緣的判定,在試驗方法GB/T31702中有詳細描述
c)嬰幼兒及兒童服裝的繩帶要求應符合下表要求。
序號 | 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 | 7歲及以上兒童服裝 | |
1 | 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 | 頭部和頸部調整服裝尺寸的繩帶不應有自由端,其他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的自由端。 | |
頭部和頸部:當服裝平攤至大尺寸時不應有突出的繩圈,當服裝平攤至合適的穿著尺寸時突出的繩圈周長不應超過150mm;除肩帶和頸帶外,其他繩帶不應使用彈性繩帶 | |||
2 | 肩帶應是固定的、連續且無自由端的。肩帶上的裝飾性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的自由端或周長超過75mm的繩圈 | -- | |
3 | 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且不應超出服裝底邊 | 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 | |
4 | 短袖袖子平攤至大尺寸時,袖門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75mm | 短袖袖子平攤至大尺寸時,袖口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140mm | |
5 | 除腰帶外,背部不應有繩帶伸出或系著 | ||
6 | 長袖袖口處的繩帶扣緊時應完全置于服裝內 | ||
7 | 長至臀圍線以下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不應超出服裝下邊緣。長至腳踝處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應該完置于服裝內 | ||
8 | 除了第1項~第7項以外,服裝平攤至大尺寸時,伸出的繩帶長度不應超過140mm | ||
9 | 繩帶的自由末端不允許打結或使用立體裝飾物 | ||
10 | 兩端固定突出的繩圈的周長不應該超過75mm:平貼在服裝上的繩圈、(例如,串帶)其兩固還端的長度不應超過75mm |
以下產品不考核繩帶
——帽子、手套、圍嘴、圍裙、圍巾、睡袋、寶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裝產品。
——特定時間或場合穿著的舞臺演出服等非日常穿著的服裝
——不固定在服裝上與服裝搭配銷售的繩帶、領結、皮帶、吊帶褲等獨立的產品。
——服裝上完全可以可脫卸的、環繞腰部、且不宅于30mm的織物條帶(織物上無紐扣,其在下裝上使用物無外露的自由端)。
——固定在服裝內部,穿著時不會外露的繩帶。
一般,具有一定長度,且長度之比大于2:1的被認為繩帶。
長度較短(長度不超過40mm)的纖維或紗線流蘇不作為繩帶。
拉鏈上的普通拉片不作為繩帶;拉鏈拉片上附著有一定長度的其他飾物(如袢帶)時視為繩帶,繩帶長度包括拉片的長度。
其他要求
a)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包裝中不應使用金屈針等銳利物。
b)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上不允許殘留金屬針等銳利物。
c)對于縫制在訂貼身穿脊的嬰幼兒服裝上的耐久性標簽,應置于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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