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艘安裝了壓載水處理系統的船舶必須遵守D2-標準的壓載水排放限制。
D-2標準符合性分析是在船上使用指示性分析進行的。
如果指示性分析的結果顯示不符合D-2標準的限制,我們將使用顯微鏡進行詳細分析,直接測定微生物。
除了符合D-2標準所需的生物分析外,我們還提供排放水的理化分析(TRO,二氧化氯水平)和檢查系統設計限制(鹽度,溫度,紫外線透射率),以檢查系統的理化性能。
樣品的保存和運輸儲存按照每種方法的要求進行,并符合IMO的規定。
取樣和分析按照壓載水處理系統制造商關于壓載水處理所需時間(holding time)的技術細節進行。
對于安裝或使用該系統的船舶,在安裝或使用該系統的**年內,必須對壓載水排放物進行2次生物指標符合性監測取樣,并提供高質量的型式認可數據的設備。
對于有高質量數據的船舶,如果連續兩次采樣結果低于許可限值,則船舶所有人/經營者可以在**年后將監測次數減少到每年一次。
但是,如果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在任何取樣事件中超過了許可限制,他們必須每年恢復監測兩次,直到他們有另外兩次低于許可限制的結果。
對于無法獲得高質量數據的船只,每年必須進行4次監測。
對于所有船只,其中一個樣本可以作為船只年度調查或其他調查的一部分進行,在**年,其中一個采樣活動可以作為系統安裝的一部分進行,以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同時,如有必要,還必須監測設備產生的殺菌劑和殘留物。
根據ETV協議以及BWMS規則和根據40 CFR 136.3方法進行現場測試。
按照VGP方法的要求提供采樣瓶和容器。
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輸樣品。
在規定的條件下運輸樣品(防腐劑/光線/溫度條件等)。
在經認可的實驗室用EPA指定的方法(40 CFR 136.3方法)進行實驗室測試。
按照EPA的要求進行報告。
關于法規技術支持和客戶服務的指導。
洗滌水排放標準旨在作為實施環境污染治理系統設計的初步指導。今后應在考慮到科學專家組提出的任何建議的情況下,隨著關于排放物內容及其影響的數據增多,對該標準進行修訂。
因此,管理部門應規定收集相關數據。為此,要求船東與EGC制造商一起對以下樣品進行采樣和分析。 進水(背景);洗滌器后的水(但在任何處理系統之前);以及排放水。 這種取樣可在調試測試期間或安裝后不久進行,并在兩年的運行期間每隔12個月進行一次(至少三次取樣)。取樣指導和分析應由使用EPA或ISO測試程序的實驗室對以下參數進行。
pH值
多環芳烴和石油(詳細的氣相色譜-質譜分析)。
硝酸鹽
亞硝酸鹽
鎘、銅、鎳、鉛、鋅、砷、鉻、釩等。
實驗室測試的范圍可根據技術的發展而改變或提高。
在向管理部門提交樣品數據時,還應包括有關沖洗水排放流量、排放稀釋度(如適用)和發動機功率的信息,并至少包括燃料箱交貨單中所用燃料的規格。
建議已提供該資料并令管理當局滿意的船舶,應獲授予豁免,以使現有裝置符合未來可能更嚴格的洗滌水排放標準。行政當局應將提交的有關這一問題的資料轉交本組織,由適當機制分發。
我們的服務包括:
含有適當防腐劑的取樣試劑盒
將套件運輸至船舶
便攜式測試設備(pH)
分步取樣說明
樣品運輸安排
按IMO要求報告
樣品的收集時間不得相隔14天。
必須收集進水(用于背景)、洗滌器后的水(但在任何處理系統之前)和排放水的樣品。對于所有船只,其中一個樣本可以作為船只年度或其他調查的一部分進行,在**年,其中一個樣本可以作為系統安裝的一部分進行,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以作為系統安裝的一部分進行,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在**年之后,必須每年至少收集一次進水(背景水)、洗滌器之后的水(但在任何處理系統之前)和排放水的樣本,并可酌情作為船舶年度調查的一部分進行收集。根據第4.2部分的規定,取樣和測試結果的記錄必須在船上的記錄文件中保留3年。
采樣包內裝有采樣所需的所有材料
將工具包運到船上
詳細的取樣說明
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運送到實驗室
按照EPA指定的方法進行分析
按照EPA的要求進行報告
2010年1月1日之前污水處理設備安裝在Marpol 附件四特殊區域內營運的客船以外的船舶上,并計劃將經處理的污水排放入海的船舶,應遵守MEPC.2(VI)號決議。
2016年1月1日之前和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在Marpol 附件四特殊區域內營運的客船以外的船舶上,并打算將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海的船舶,應遵守MEPC.159(55)號決議。
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裝在所有區域的除客船以外的船舶上的處理設備;以及MARPOL附件IV特殊區域以外的客船,應遵守MEPC.227(64)號決議。
根據Marpol 附件四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應保持良好狀態,妥善維護,功能齊全,并配備適當的備件。港務局可在任何時候指示對該系統進行檢查,如果該系統被證明基本上不符合要求 -- -- 也就是不符合型號批準的要求 -- -- 則可將船舶扣留在港口,直到完成修理(條例4(5))。
一:船舶結構或設備中的材料
二:作業產生的廢物
三:倉儲物資
市場上有兩部關于船舶回收的主要法規,一部是海事組織《香港公約》(HKC)SR/CONF/45,另一部是歐盟《船舶回收條例》(EU SRR)EC No 1257/2013。香港公約共有6個準則,MEPC.269(68)是IMO下的有害物質清單制定準則。
根據歐盟SRR的規定。
(a) 懸掛歐盟成員國國旗的新船,在交付時應附有經認證的有效國際危險品清單。
(b) 要進行回收的報廢船舶應持有經核證的有效國際航行管理計劃,并應送往歐盟核準的船舶回收設施清單中的回收設施之一;
(c) 懸掛歐盟成員國國旗的現有船舶應持有經核證的有效國際航行管理計劃。
自2020年12月31日起,懸掛歐盟成員國國旗的現有船舶和訪問歐盟港口和錨地的第三方船舶,其船上應裝有經認證的有效IHM。
我們提供以下檢測服務:
普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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