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等四部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生態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2017年7月1日施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1日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 7號)與《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評審要點》(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對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涉及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親算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要進行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經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屬于被污染場地的,應編制治理修復方案,并開展修復工作。
中科檢測場地調查服務項目:
1、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
2、工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
3、舊村改造(城市更新,三舊改造等)
4、土壤檢測(GB36600標準82項)
5、地下水調查以及檢測
6、地塊污染調查
7、土壤專項評估
8、修復評估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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