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鋰電池貨運運輸條件鑒定
電池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規定SP188:
(a)對于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20Wh;
(b)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100Wh。受本規定限制的鋰離子電池組,須在外殼上標明瓦特-小時的額定值;
(c)每個電池或電池組都是經證明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的型號;
(d)電池和電池組,除安裝在設備上的之外,應使用內容器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應保護電池和電池組防止發生短路。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內容器應放在符合.2和規定的堅實外容器內;
(e)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害和發生短路,設備應配備防止發生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當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時,設備應使用堅實的外容器包裝,容器的制造應采用足夠強度的適當材料,設計也與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裝電池組的設備對之已有相當的保護;
(f)每個包件均須作出以下標記,除非包件內的紐扣電池是安裝在設備上的(包括電路板),或設備安裝的電池不超過四個,或設備安裝的電池組不超過兩個。按此理解滿足條件的鋰電池需按危險貨物進行訂艙并運輸,但運輸過程中可免除危險貨物對于包裝、積載隔離等方面的要求
總之就是鋰離子電池通過了UN38.3的測試,并且鋰含量不超過要求值,加上正確的包裝等,就可以按照非危險品運輸。
二、《聯合國關于危險品運輸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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