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志,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準許進入當地市場。
關于E標志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ECE包括歐洲4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
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 E16—挪威 | E32—拉脫維亞 | E46—烏克蘭 |
E2—法國 | E17—芬蘭 | E33— | E47—南非 |
E3—意大利 | E18—丹麥 | E34—保加利亞 | E48—新西蘭 |
E4—荷蘭 | E19—羅馬尼亞 | E35— | E49—塞浦路斯 |
E5—瑞典 | E20—波蘭 | E36—立陶宛 | E50—馬耳他 |
E6—比利時 | E21—葡萄牙 | E37—土耳其 | E51—韓國 |
E7—匈牙利 | E22—俄羅斯 | E38— | E52—馬來西亞 |
E8—捷克 | E23—希臘 | E39—阿塞拜疆 | E53—泰國 |
E9—西班牙 | E25—克羅地亞 | E40—馬其頓 | E54— |
E10—南斯拉夫 | E26—斯洛文尼亞 | E41— | E55— |
E11—英國 | E27—斯洛伐克 | E42—歐洲共同體 | E56—黑山 |
E12—奧地利 | E28—白俄羅斯 | E43—日本 | E56—突尼斯 |
E13—盧森堡 | E29—愛沙尼亞 | E44— | |
E14—瑞士 | E31—波黑 | E45—澳大利亞 |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