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8 來源:互聯網
“利用壟斷地位提高供水設施建設價格;拖延辦理居民小區用水手續而以非居民用水價格向開發商收取水費。”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2月18日消息,云南省市場監管局接到國務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饋的相關線索后,就蒙自四通泰興供水有限公司涉嫌壟斷問題立案調查。
2020年1月21日,云南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蒙自四通泰興供水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2018年度銷售額6%的罰款,計2495422.79元。
反壟斷局官網公開的《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顯示,當事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由政府劃定的供水區域內享有**經營權,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不具有可替代性;當事人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定交易的行為,向建設單位提交了供水設施建設材料報價表后,對因不認同預算報價而未與當事人簽訂《供水合同》或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建設供水設施的住宅項目,拒絕辦理抄表到戶手續等。“當事人以不予辦理抄表到戶手續為手段實施懲罰,這不僅在客觀上對其他施工企業在該供水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形成了明顯阻礙,侵害了項目建設單位自主選擇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設施施工企業的權利,還嚴重損害了終端用水戶的利益,增加了項目建設成本,加重了群眾購房負擔。”
《決定書》稱,當事人憑借在紅河州政府劃定的供水區域內**供水的市場地位,將由其進行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的供水設施施工建設,作為履行抄表到戶義務的前置條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限制了交易相對方的自主選擇權,損害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嚴重妨害供水設施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其違法行為雖經蒙自市政府及蒙自市房地產管理處多次協調,但仍自2014年持續至2018年,長達4年之久,且對多家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應從重處罰。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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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罰1820856.6元
2020年11月30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京水務集團高淳有限責任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附件: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市監反壟斷案〔2020〕7號)高淳水務處罰決定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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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市監反壟斷案〔2020〕7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南京水務集團高淳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8135837115D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住所:南京市高淳區淳溪鎮鎮北路27號法定代表人:洪浩
注冊資本:391.5萬元
成立日期:1990年11月2日
營業期限:1990年11月2日至******
經營范圍:自來水、純凈水生產、供應;給排水設備銷售、安裝,水處理工程設計、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原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3日對當事人涉嫌限定交易的行為立案調查。機構改革后,該案的調查處理由本機關繼續履行。調查期間,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及相關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了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取了相關文件、合同、憑證等書證材料。
案件調查終結后,本機關于2020年1月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在高淳區所轄地域范圍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依據《反壟斷法》,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根據《反壟斷法》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相關市場的范圍,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南京市高淳區行政所轄地域范圍。
1.相關商品市場。高淳區域雖然實際存在少部分自備水源供水和購買桶裝水用于生活飲用等情況,但自備水源供水數量少且不在市場銷售,桶裝水主要用于飲用且價格高,難以替代當事人提供的自來水供水服務。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當事人的依賴所在,也是當事人對交易相對人施加影響的基礎。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確定為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依據高淳縣人民政府和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簽署的《關于將高淳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劃轉給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的備忘錄》,當事人擁有在高淳區所轄地域范圍內的供水特許經營權,是南京市高淳區**從事自來水生產經營的法人實體。高淳地區的用戶不可能選擇其他地區的自來水公司提供服務。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南京市高淳區行政所轄地域范圍。
3.市場支配地位。當事人擁有**供水特許經營權,是高淳區**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提供者。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于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當事人在高淳區所轄地域范圍內的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二)當事人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在供水工程的設計和監理環節,當事人限定房地產企業與當事人指定企業進行交易。經查,自2014年以來,當事人在向房地產公司供水過程中,指定南京市給排水工程設計院和南京建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給排水工程設計和監理。為方便合同簽訂,當事人直接將印有南京市給排水工程設計院和南京建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空白制式合同提供給房地產公司,讓其簽字蓋章。設計和監理單位的賬戶信息也由當事人提供給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支付相關費用過程中,未和設計、監理單位有溝通與交流。
2.在供水工程的施工環節,當事人限定房地產企業與當事人指定企業進行交易。2015年以來,在小區供水工程進入施工階段后,當事人指定南京新開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2015年之前指定南京豐源給排水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作為房地產公司所開發小區自來水給水安裝工程的施工單位。工程施工費用以及對公賬戶通常由當事人直接告知房地產公司,而非由施工單位告知。房地產公司在施工單位和工程材料的選擇上沒有主動權。
另查,當事人2016年度銷售額為45,521,416.13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經營資格。
2.當事人提供的《關于將高淳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劃轉給南京市自來水總公司的備忘錄》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在南京市高淳區城市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3.當事人提供的合同及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南京市給排水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10家房地產公司提供的項目合同及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了指定交易的壟斷行為。
4.當事人提供的《2016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證明當事人2016年度的銷售額。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局認為,當事人限定交易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其一,當事人限定交易的行為并非滿足工程安全要求所必需。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在當事人指定企業之外,市場上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同樣可以提供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服務。其二,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的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場原則,當事人沒有征求房地產公司的意見,直接指定相關企業和他們合作,違背自愿原則。當事人限定交易的行為缺乏正當理由,是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綜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上一年度(2016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計1,820,856.6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通過所在地任意一家農業銀行網點解繳入庫。在辦理解繳款時,轉帳支票(匯票)收款人欄填寫“待報解罰沒款收入專戶”,賬號:10100201012001908,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京華茂大廈支行,轉帳支票(匯票)用途欄填寫“繳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江蘇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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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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