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8 來源:互聯網
5年前,東華大學研究生二年級學生郭宏振在實驗室內做實驗時不慎發生爆炸造成他雙眼、面部嚴重受傷。
? ? ? ?郭宏振認為,東華大學沒有按照要求告知學生要佩戴護目鏡等安全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
? ? ? ?其請求法院判令東華大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鑒定費共計約170萬元,東華大學承擔事故的全部侵權責任。
隨后東華大學提出上訴,東華大學的辯護律師稱,郭宏振在此爆炸事故中存在過錯,校方無過錯,不同意承擔過錯侵權責任,校方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校方同意根據公平原則承擔責任,責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認定,校方已為郭宏振墊付了費用,希望在賠償的款項中一并抵扣。
10月9日,該案二審判決結果顯示: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東華大學的上訴,維持其需賠償郭宏振162.9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2016年9月21日,新學期伊始,上海松江大學園區內東華大學化學化工與生物工程學院一實驗室發生爆炸,兩名學生受重傷,一名學生受輕傷。
因為這場實驗室爆炸事故,東華大學2015級學生郭宏振的人生徹底轉向。
如果不是這場事故,郭宏振兩年即可完成學業,和當時的女朋友結婚生子,找到一份待遇不錯的工作,還能時不時貼補農村老家的父母。然而,現在的他右眼失明,左眼視力0.01,臉部多處疤痕。不僅女友離他而去,處處求職碰壁,之前一直說要承擔醫藥費用的學校也變了說法。
戴著眼片,郭宏振失明的右眼看起來略顯正常
郭宏振是2015年從廣東一所大學考研進入東華大學生物工程專業。從研一開始,按照導師的要求,郭宏振選擇了石墨烯功能材料研究方向。這個專業就業前景不錯,郭宏振信心滿滿地想在這個領域做出點成果。
? ? ? ?像很多高校一樣,郭宏振所在的實驗室,也有傳幫帶的傳統。以發生爆炸事故的制備氧化石墨烯實驗為例,研一時,郭宏振曾在導師和師兄的指導下做過這個實驗,所以,當自己研二,導師說研一學生不懂可以向自己求助時,郭宏振并未多想,就滿口答應。
? ? ? ?據郭宏振回憶,當天上午,自己正在做靜電紡絲實驗,師弟李強、趙云樂在同一實驗室做制備石墨烯實驗。由于兩人剛進實驗室不久,對實驗流程不太熟,郭宏振先是給二人打印了實驗流程圖,幫忙找來了降溫用的冰、溫度計、鐵架等實驗耗材,就去忙自己的實驗去了。在兩個師弟實驗過程中,郭宏振曾建議兩人前往導師處看實驗視頻教程,但是兩人并未看到。
? ? ? ?郭宏振告訴記者,該實驗需要接觸濃硫酸、濃硝酸等化學危險品,為此,同實驗室的另一位師兄專門找來了一雙塑膠手套,至于護目鏡等防護裝備,不光自己沒見過,也沒聽導師說過要戴。實驗過程中,兩位師弟問他如何向錐形瓶里添加高錳酸鉀時,由于是二人主導實驗,郭宏振并未看溫度計(實驗要求,溫度需要控制在5℃,當時溫度超過這個溫度),就向錐形瓶里添加了高錳酸鉀。
? ? ? ?一瞬間,爆炸發生了,面向實驗臺的郭宏振剎那間兩眼什么也看不到了,混亂中,郭宏振摸著墻壁跑出來呼救,由于現場亂作一團,加上實驗室并沒有沖淋裝置,郭宏振無法用清水沖洗眼睛,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在醫院住院時已經錯過了*佳治療時間。
據郭宏振介紹,此次受傷的另外兩名學生是當時正讀研一的兩名學生,“他們都是我的師弟,其中一位住院觀察了十天,半年后完全恢復,另外一師弟,僅受輕傷,無大礙。這兩位師弟都已經于2019年前畢業。”
? ? ? ?同年12月,經司法鑒定,郭宏振在該次事故中左眼重度視力損害,右眼盲目五級,構成四級傷殘;面部增生性皮膚瘢痕形,且已構成八級傷殘;右側眼瞼輕度畸形,構成十級傷殘;張口受限一度,構成十級傷殘,傷后可酌情予休息期至定殘前一日,營養期240日、護理期240日,后期可遵醫囑進行瘢痕整形治療。
郭宏振自費做的傷殘鑒定報告
? ? ?“我們所研究的課題是受某基金資助,但受傷不能進行工傷鑒定,沒有保險,接下來的一切生活都沒有保證。在事故發生后,學校將我送到醫院搶救,并支付了十余次住院的治療費用。但是,由于涉及到將來的手術治療費用以及其它賠償項目,和學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郭宏振稱。關于事故原因,學校的調查結果郭宏振也不認可。
因多次溝通未果,郭宏振將東華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各類費用170萬元。東華大學對部分賠償不予認可。
? ? ? ?2020年5月9日,此案一審二次開庭后,法庭對雙方進行了調解。郭宏振稱,2020年9月,東華大學表示拒絕調解后,再未與其進行溝通。
? ? ? ?因為醫療費用較高,經濟壓力大,郭宏振只能暫時停止治療。“雖然取得了研究生學歷和學位,但因為面部和眼睛受傷的原因,求職單位都不愿意接收。目前每個月只有兩三千元的兼職收入,無法承擔醫療費。”郭宏振說。
郭宏振家的抽屜里滿是各種藥膏
? ? ? ?爆炸后,東華大學出示了一份關于此爆炸事故的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是學校工作小組,根據學校保衛處的調查和學院相關老師的自查報告,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報告。
該報告指出的事故原因為,郭宏振在添加高錳酸鉀時違反了導師提供的實驗操作流程,爆炸發生在郭宏振添加高錳酸鉀時,當時溶液溫度過高。影響傷害程度的因素,還有他們在實驗時沒有佩戴護目鏡,以及沒有拉下通風櫥的安全門進行防護。
郭宏振對學校做出的事故原因報告表示不認同。“實驗室內有通風櫥,但通風櫥無法正常使用,4114室實驗室無護目鏡。”郭宏振說,從進入實驗室開始,學校未曾進行任何安全教育培訓,實驗室也沒有相關防護設施。“事發前幾天,學校化工樓曾發生酸灼傷事故,但學校并未進行整改,只是在QQ群提醒同學們注意安全,此外,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因此,郭宏振認為,學校應當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長寧區法院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郭宏振在法院門口
據該院(2019)滬0105民初2390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的爭議點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責任認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氧化石墨烯制備實驗中所使用的濃硫酸及高錳酸鉀均屬于危險化學品,該實驗是高度危險的實驗。對此,作為負有教學責任的校方及教師有義務明確教授實驗的具體步驟、注意事項及危險后果。
但從教師聶某的陳述看,僅僅是口頭說過讓學生注意安全,可見,教師明知實驗有危險仍未告知實驗的危險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未進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許并放任危險的存在。作為實驗責任人的導師卻將自己身上的重要職責下放給一個在校生,未能盡心指導實驗關鍵節點的危險性。
此外,東華大學違反了國家及其自身對實驗室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本案中,東華大學也明顯違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未有效履行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責,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長寧區法院認為,東華大學未釆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未告知實驗的危險性,采取“讓高年級學生帶低年級學生”方式進行高度危險實驗,事發時實驗室管理人員未落實其校內實驗室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存在重大過失,與郭宏振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應對郭宏振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因此*終認定,東華大學需賠償郭宏振162余萬補償的一審判決。
隨后,東華大學提出上訴,東華大學的辯護律師稱,郭宏振在此爆炸事故中存在過錯,校方無過錯,不同意承擔過錯侵權責任,校方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校方同意根據公平原則承擔責任,責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認定,校方已為郭宏振墊付了費用,希望在賠償的款項中一并抵扣。
10月9日,該案二審判決書中顯示,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東華大學的上訴,維持其需賠償郭宏振162.9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
■ 郭宏振在事故中僅是未關注反應體系的溫度,為一般過失,且屬于輕微過失。
■?東華大學則違反了國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關實驗室安全制度,屬于重大過失。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駁回東華大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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