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條 為加強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的監督管理,杜絕無標準生產,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產品生產的生產者,在產品正式生產前,應將產品執行的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
第三條 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全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工作;市、縣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應將其產品所執行的標準報企業所在地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受理登記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登記,并頒發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時,應填寫“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表”(見附件1),并提供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原件或復印件(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關標準)供審核。
第五條 受理機關在核準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企業產品標準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產品標準已按規定程序發布及備案;
(三)企業產品標準內容完整,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要求;
(四)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關標準)應為現行有效版本。
第六條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編號方法由行政區劃代碼,登記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440000 X X----X X X X ------ ---------- || |--年代號 ||------------登記順序號(從“1”開始)|--------------------行政區劃代碼 例:440100 801-1998表示廣州市技術監督局受理的第801個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編號;
第七條 企業生產產品所執行的標準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發證部門重新登記;產品不再生產的應向發證部門提出注銷。《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汜證書》三年審核一次,到期后企業應將證書報送受理機關審核確認。
第八條 各市、縣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將“市、縣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統計表”,報所在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的1月30日前,匯總全市“市、縣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統計表”,報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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