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電磁兼容性和無線電頻譜事項;海岸監測、船只交通服務和海港雷達(CS/VTS/HR);統一標準,涵蓋2014/53/EU號指令第3.2條的基本要求。
EN 303 135 V2.1.1標準下載:PDF
EN 303 135 V2.1.1標準目的:
具有以下特點的監視(CS)或海港雷達系統:利用調制或未調制的脈沖。發送器峰值包絡功率可達100 kW。收發信機-天線連接采用空心金屬矩形波導。天線是旋轉的、基于波導的、無源的。在收發信機輸出時,使用射頻循環器。
注1:由于收發信機和天線是以空心金屬矩形波導為基礎的,因此需要處理的測量頻率范圍為6 56 GHz至26 GHz。此頻率范圍的下限為IEC 60153-2[I.2]所定義的WR 112/R84錐形截面與WR 90/R 100波導組合的截止頻率。上限相當于ERC/建議74-01[I.4]中規定的上限。其他類型的波導可以用同樣的原理獲得被測設備的輸出法蘭的頻率范圍的完整的測量覆蓋范圍。
注2:由于在收發器輸出端使用RF循環器,因此假定收發器特性與天線無關。
注3:根據國際電聯“無線電條例”[一.5]第5條,有8,5千兆赫至10千兆赫的若干頻段分配給無線電定位服務。在詳細的頻帶使用方面存在著全國性的偏差,但基本的頻譜使用規則是相同的。
表1:無線電定位服務頻帶[ghz]8 500-8 550 8 550 8 650 8 650 8 750 8 850 8 850 9 000 9 850 9 000 9 000 9 200 9 200 9 300 300 9 500 9 500-9 800 9 800 900 900 900-10 000本文件載有以下要求:“.無線電設備的構造應使其有效利用和支持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以避免有害干擾”[I.1]除本文件外,對“無線電設備指令”[I.1]第3條其他部分規定的基本要求規定技術要求的其他歐洲經委會可適用于本文件范圍內的設備。
文獻歷史
2016年8月1日
電磁兼容性和無線電頻譜事項-海岸監視、船只交通服務和海港雷達(CS/VTS/HR)-涵蓋2014/53/EU號指令第3.2條基本要求的統一EN(認可英文版EN 303 135 V2.1.1(2016-06)為德國標準)
此項目的說明不可用。
2015年1月1日
電磁兼容性和無線電頻譜事項(ERM)-海岸監視、船只交通系統和海港雷達(CS/VTS/HR)-涵蓋R&TTE指令第3.2條基本要求的統一EN(認可英文版EN 303 135 V1.1.1(2014-09年)為德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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