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衛星地面站和系統(SES);在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地對地)和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空間對地)頻段工作的移動地面站(MES)協調標準,涵蓋2014/53/EU號指令第3.2條的基本要求;第1部分:寬帶系統的補充地面組件(Cgc)。
EN 302 574-1標準下載:PDF
目的
本文件適用于作為衛星網絡一部分的補充地面組件,本文件涉及兩種類型的CGC:常規CGC:-根據ETSI en 301 908-18[16]為W_CDMA的第4和5條-第8條和第9條,根據ETSI en 301 908-14[10],這些互補的地面部件(CGC)只向用戶設備/航空終端發送或接收分配給移動衛星服務(MSS)的頻帶內的用戶設備/航空終端,如表1所定義。
注1:CGC可以包括各種接口,地面和/或衛星網絡,但它們的規格不在本文件的范圍之內。本文件適用于部署在移動衛星服務系統中的補充地面組件(CGC)無線電設備,其特點如下:這些CGC可能具有發射和接收能力,并且是衛星/地面混合網絡的一部分。這些CGCS工作在1 MHz或更高的指定信道信號帶寬(CBW)。傳統的CGC可以是地方覆蓋、中等覆蓋或廣泛覆蓋的地面組成部分。
航空CGCS可向安裝在飛機上的終端(航空終端)發送/接收,這些CGCs可能是多模式基站中的一個元素。它可以由多個具有關聯連接的模塊組成,也可以是一個獨立的單個單元。如果cgc是多?;局械囊粋€單元,除非本文件另有規定,其要求只適用于表1所示的移動衛星服務(Mss)頻帶中運行的終端的cgc單元。
本文件適用于以下終端設備類型:1)寬帶衛星系統的互補地面組件。該無線電設備類型能夠在表1所示的全部或部分頻帶內工作。表1:移動衛星業務補充地面組件頻帶工作頻帶I,發射方向CGC頻帶發射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接收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本文件僅適用于常規CGC與用戶設備之間或航空CGC與航空終端之間的無線電接口。
本文件旨在涵蓋第2014/53/EU[13]號指令(RE指令)第3.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無線電設備的結構應使其能夠有效地利用和支持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以避免有害干擾”。注2:除了本文件第4.2.2條和第5.2.2條規定的不受歡迎的排放限制外,還可能需要額外的操作限制,以防止對在表1界定的操作波段以外的相鄰頻帶內運作的服務產生有害干擾。
除本文件外,ETSI 12 ETSI en 302 574-1 V2.1.2(2016-09)還可適用于本文件范圍內其他部分所規定的與第2014/53/EU[13]號指令其他部分規定的基本要求有關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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