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表1 大型充電系統的能效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性能參數 | 符合標準 | |
充電返回系數CRF | ****、80%的放電深度 | CRF≤1.10 |
40%放電深度 | CER≤1.15 | |
功率轉換效率 | ≥0.89 | |
功率因數 | ≥0.9 | |
維持模式功率(其中Eb為檢測電池的電池容量) | ≤10+0.0012 Eb W | |
無電池模式的電池功率 | ≤10 W |
性能參數 | 符合標準 |
*大24小時充電和維護模式能耗(Wh) | Eb≤2.5 Wh時,≤16*N; |
2.5 Wh≤Eb≤100 Wh時,≤1.2*N+1.6 Eb | |
100 Wh≤Eb≤1000 Wh時,≤2*N+1.5Eb | |
Eb≥1000 Wh時, ≤36.4*N+1.486 Eb | |
維護模式功率和無電池模式功率(W) | 護模式功率及無電池模式功率之和必須≤1N+0.0021Eb W |
此外,CEC還對電池充電系統提出標識要求。要求一旦產品在加利福尼亞境內銷售,制造商需要向CEC進行有關產品能效信息的注冊。
對比美國國內其他能效法規及檢測的情況,2013年11月,美國環保署EPA宣布在2014年6月3日起終止實施達八年之久的自愿性能源之星電池充電器系統(BCS)能效計劃。美國能源部關于電池充電器的標準也即將發布。因為能源之星認為目前強制性法規的要求對電池充電系統的規定更為全面和積*,且在此基礎上在對標準進行改進獲得的節能潛力不大,因此決定放棄此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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