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在航空運輸領域,由于鋰電池的材料特性可能引起飛行安全事故的發生,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以及各國航空監管機構針對鋰電池及含鋰電池的電子電器貨物在航空運輸時都有非常嚴格的要求,不僅要遵守鋰電池航空運輸法規,鋰電池交付航空運輸前也必須要通過UN38.3檢測。
一、鋰電池航空運輸法規
鋰電池貨物航空運輸主要依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國際民航組織(ICAO)《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
其中《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是通過引用《危險品規則》而形成的供國內運營人參考的操作規范。IATA 《危險品規則》 是在ICAO《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基礎上,增加了附加要求和對部分細節作出補充,《危險品規則》是國際航協為向托運人和所有商業航空運營人安全地空運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制品提供各種程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每年更新一次,新版本于每年的1月1號生效,2017年更新至第58版本。
二、UN38.3檢測
鋰電池交付航空運輸前需要通過UN38.3檢測,即聯合國(UN)《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簡稱UN38.3)測試。
出具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1、出具符合性測試報告。
2、根據鋰電池貨物的包裝方式,按照IATA《危險品規則》相應的包裝說明PI965-970對鋰電池貨物包裝規格進行鑒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IATA《危險品規則》每年更新一次版本,所以鋰電池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都是當年有效。如果廠商鋰電池貨物第二年還需繼續交付空運,鋰電池貨物包裝應根據新版本IATA《危險品規則》重新鑒定并出具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
UN38.3是指在聯合國(UN)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III部分第38.3節,簡稱UN38.3。 *新版本為2015年發布的ST/SG/AC.10/11/Rev.6即第六版UN38.3。
T.1高度模擬電池在氣壓小于或等于11.6Kpa環境下儲存至少6小時。
T.2溫度試驗電池在-40和75℃環境溫度下各儲存6小時,共完成10次循環。
T.3振動電池固定在試驗臺上進行正弦波掃頻振動,頻率范圍8~200Hz,*大加速度8g,振幅0.8mm。
T.4沖擊電池固定在試驗臺上經受*大加速度150g的機械沖擊,脈沖持續時間6ms。具體測試加速度峰值將依據標準T.4制定的公式,根據電池的重量來計算出加速度并與150g做對比后取較小值。
T.5外部短路在57℃環境溫度下,用總內阻小于0.1歐姆的導線對電池進行外部短路。
T.6撞擊/擠壓撞擊(適用于直徑≥18mm的圓柱形電池芯):用重量9.8Kg重錘從61cm高度撞擊電池芯,擠壓(適用于菱形、軟包、紐扣電池芯以及直徑<18mm的圓柱形電池芯):將電池芯放在兩個平面上擠壓,*大擠壓壓力13KN。
T.7過充電電池充電電壓不大于18V,使用2倍的*大充電電壓或22V,取較小值對電池過壓充電。電池充電電壓大于18V,使用1.2倍的*大充電電壓對電池過壓充電。
T.8強制放電已完全放電的電池以*大放電電流強制放電。
注:以上試驗條件僅針對重量小于12 kg的小型電池及電池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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