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發展和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對于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日益重視。作為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詞依據,
危險廢物鑒別不但能明確固體廢物屬性、確定危險廢物管理對象,而且其發揮的作用還涉及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察、規范化考核、經營許可證管理以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多方面,對我國固體廢物,乃至整個環境的污染防治工作有著重要作用。
未經鑒別的固體廢物
早在1996年,國家環保部門就先后制定了腐蝕性鑒別(GB5085.1-1996)、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1996)、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3-1996)三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以及配套的檢測方法標準。
在2007年,又對以上三項鑒別標準進行修訂,同時新增制訂《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易燃性(GB 5085.4-2007)、反應性(GB 5085.5-2007)和毒性物質含量(GB 5085.6-2007)四項鑒別標準,并配套制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2007)對鑒別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的技術要求做出規定。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環境管理和環境司法的工作力度不斷加強,同時危險廢物鑒別工作也有了新標準和新規范,以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環境狀況和日益提高的鑒別技術水平。國家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修訂發布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這兩項標準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此外,腐蝕性、易燃性和反應性鑒別標準也正在修訂過程中。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三部分:
1.完善了鑒別程序,第4.3條修改為“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以及HJ 298進行鑒別。………”。
2.修改了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將混合后的結果,即“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他物質中”,作為判斷混合后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前提條件。
3.修改了針對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的判定規則,即“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三部分:
1.擴大適用范圍。增加了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程序和技術要求,提高了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貯存、利用、處置等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以及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的合理性。
2.優化技術要求。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不同情形的鑒別對象、份樣數、樣品檢測、檢測結果判斷等要求,提高鑒別工作的可行性。修改了鑒別過程關于樣品份樣數的規定,補充了平行生產線生產情況下的采樣份樣數的確定依據,通過提高采集樣品的準確性及類比性,減少采樣份數,縮短鑒別周期,降低鑒別成本。
3.完善鑒別程序。樣品檢測過程中增加了利用過程或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規定。在實際鑒別工作中,可根據固體廢物的各項危險特性超標的可能性確定檢測優先順序,避免過度開展特性檢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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