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未出現之前,不規范的企業渾水摸魚,而規范性的企業卻長期處在一個不公平的營商環境之中,對于化妝品宣稱的功效是否真實可信沒有行之有效的規范約束。而新規一出,當前大熱的抗衰老化妝品*受沖擊,該類產品無論上市與否都需要按照現行規范要求,進行
化妝品檢測,宣稱評價。
抗衰老化妝品的功效評價:時間要求- 對于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應當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宣稱產品功效依據的摘要。
-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 自2022年1月1日起,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抗衰老化妝品的功效評價:評價方式
評價基本要求:
應當通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方式,可以同時結合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化妝品功效評價檢測方式:-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包括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和實驗室試驗。
-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應當有合理的試驗方案,方案設計應當符合統計學原則,試驗數據符合統計學要求,并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技術導則的要求開展。
- 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和消費者使用測試應當遵守倫理學原則要求,進行試驗之前應當完成必要的產品安全性評價,確保在正常、可預見的情況下不得對受試者(或消費者)的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所有受試者(或消費者)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方可開展試驗。
抗衰老化妝品的功效評價:試驗方法
除有特殊規定的情形外,抗衰老化妝品的功效評價試驗應當優先選擇下列(一)(二)項試驗方法,(一)(二)項未作規定的,可以任意選擇下列(三)(四)項試驗方法:
(一)我國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
(二)我國其他相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載明的方法;
(三)國外相關法規或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
(四)國內外權威組織、技術機構以及行業協會技術指南發布的方法、專業學術雜志、期刊公開發表的方法或自行擬定建立的方法,在開展功效評價前,評價機構應當完成必要的試驗方法轉移、確認或驗證,以確保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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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檢網已建立良好的實驗室規范,能夠完成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并出具報告,對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若需進行抗衰老化妝品的功效評價,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