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
(2021-2023年)
為強化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持續推進環評及排污許可“放管服”改革,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的監管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生態環境部《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環辦環評函〔2020〕463號)、《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加強規劃環評質量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評函〔2020〕88號)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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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嚴厲打擊和遏制環評粗制濫造、弄虛作假,規范環評市場,杜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糾正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主體責任不落實,走形式、走過場等問題,著力落實“三線一單”硬約束,切實提高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等技術文件的質量,加強環評和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建設(排污)單位、管理部門、第三方技術單位落實責任,提升環評和排污許可監管能力,推進排污許可與執法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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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重點
(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省級組織審查的產業園區、流域開發、煤炭、能源、交通、水資源開發、旅游開發等領域的規劃環評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市、縣級組織審查的規劃環評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檢查內容:主要核查規劃環評提出的環境準入要求、避讓敏感目標、產業發展調整、布局結構調整等優化調整建議和相應生態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對實施中已經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依法進行核查,同步倒查報告書是否存在嚴重失實等質量問題。
組織方式:省生態環境廳結合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專項執法行動、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試點等工作,按年度采取靶向抽取和隨機抽取相結合方式開展文件復核或現場核查。
職責分工:環評處牽頭,督察辦、派駐督察局、執法局、執法總隊、調查評估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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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劃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復核
復核范圍:省生態環境廳抽取上年度各市級及以下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及各市級及以下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政審批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技術復核。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轄區內或行政審批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技術復核,加大核查比例。省、市技術復核要加大對涉及本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以及列入環評信用平臺重點監督檢查名單內環評技術機構的環評文件抽取比例。
復核內容: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照規劃環評法律法規、技術導則和陜西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重點核查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和審查的規范性,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的合理性、優化調整建議的可行性。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重點核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是否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評估審批是否合規等。
組織方式:省生態環境廳采取靶向抽取和隨機抽取相結合方式按年度開展兩次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復核、按季度選取上季度審批建設項目報告書(表)作為技術復核對象,以書面技術復核為主,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技術復核,并按季度開展市級及以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復核,復核結果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職責分工:環評處、輻射處牽頭,調查評估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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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市級及以下環評審批部門審批的煤化工、石化、化工、焦化、水資源開發利用、危險廢物處置、礦產資源等重點行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全省完成自主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進行抽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加大對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落實情況抽查比例。
檢查內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已經開工在建的,重點檢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更;已經投入生產或使用的,重點檢查環評文件及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區域主要污染物削減替代等要求落實情況,是否按要求開展自主驗收,驗收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等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組織形式: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污染防治專項行動等,將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落實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和自主驗收日常執法監管,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形成重點檢查任務清單,統籌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按年度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效果評估,將發現的問題線索按規定移交有處罰權的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職責分工:執法局牽頭,環評處、輻射處、派駐督察局、執法總隊、調查評估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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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評技術機構管理情況檢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對在陜西或本行政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技術機構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環評技術機構加大抽查比例。
檢查內容: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要求,檢查環評技術機構基本情況、人員配備、質量控制、檔案管理、信用平臺登記等情況。重點核實環評技術機構和環評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提交信息是否全面真實準確,建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控制制度建設情況,相關檔案管理情況,技術能力與承擔業務是否匹配等。
組織方式:依托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采取靶向抽取和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現場工作。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檢查對象避免重復。
職責分工:環評處、輻射處牽頭,調查評估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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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及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范圍:省生態環境廳對全省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內環境影響登記表進行抽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進行抽查。
檢查內容: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主要檢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合規性,重點檢查登記表填報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環評等級、弄虛作假以及建設項目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定禁止開發區域等違法行為。
組織方式:結合環境執法等工作,依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隨機抽取對象,形成現場檢查任務清單,開展非現場和現場檢查。
職責分工:執法局牽頭,環評處、輻射處、執法總隊、調查評估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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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抽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核發部門要大力宣傳排污許可制政策,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公開未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信息。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重點管理類排污許可證進行質量檢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核發部門對簡化管理類排污許可證質量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檢查全覆蓋情況,即是否存在“應發未發”“應登未登”排污單位;檢查管理類別準確性,即是否存在發證類違規降為登記類,發證類重點管理違規降為簡化管理等情況;檢查發證登記質量,包括排污許可證記載的生產工藝、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與實際的符合性,排污許可證中企業執行標準、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以及環境管理要求等內容規范性,排污登記表質量情況。
組織方式:排污許可管理部門(省生態環境廳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選取部分或行業地域,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或檢查區域。采用非現場質量抽查與現場質量核查相結合方式進行核發質量檢查。采用隨機選取地域摸排的方式進行全覆蓋完成情況檢查。
職責分工:排污許可處牽頭,執法總隊、調查評估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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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重點管理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政區內已發證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檢查內容: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提出的自行監測、臺賬記錄、環境管理要求等落實情況,執行報告提交頻次及內容等要求落實情況;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中整改要求落實情況;省生態環境廳往年通報的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組織方式: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執法監管,采取遠程執法、現場檢查等方式依法開展執法工作。執法部門通過省市兩級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形成的現場重點檢查任務清單,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職責分工:執法局牽頭,排污許可處、監測處、執法總隊、監測站、調查評估中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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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果處理
(一)依法依規處理。對規劃環評落實存在問題的,向相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批機關及規劃環評審查部門反饋,推進整改落實;對涉及報告書質量問題的,通報規劃編制機關及相關技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必要時公開通報。對存在問題的建設(排污)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等第三方技術單位及相關人員予以通報并追究相應責任,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環評審批機關、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發現地方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和執法工作不作為、慢作為問題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諾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落實的,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自主驗收效果評估核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移交執法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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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信息公開。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強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工作中發現的失信問題上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并在環評信用平臺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記錄,通報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典型違法案件,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進行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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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本行動計劃制定本區域的工作方案,細化責任分工,強化人員及經費保障。同時建立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及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的聯動機制,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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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聚焦環評與排污許可領域突出問題,依法嚴厲查處影響環評源頭預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政府監管不到位、環評技術機構質量不過關、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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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依法行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廉政等相關規定,依法、公正、客觀、嚴肅地開展工作,同時強化保密意識,做到檢查有據可查,處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