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將有一批關于環境的新法律法規開始實施,這些法規對于環境檢測方面有什么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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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損害生態環境將賠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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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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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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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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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
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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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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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險廢物名錄更新
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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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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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化學物質“防火墻”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修訂并于2020年4月29日發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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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聚焦環境風險,優化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要求,細化了登記標準,同時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和新危害信息跟蹤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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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環評報告可主動“撤回”
2020年11月5日,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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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則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部和技術評估機構主動服務、加快審查的要求。在申請與受理階段,簡化和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明確建設項目審批申請的受理以網上受理為主,不見面審批。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建設單位可以撤回報告書(表)、審查和技術評估不得收費的表述。修訂后的《審批程序規定》,有助于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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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環評審批更省心
2020年11月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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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名錄》包括7條正文和包括55個一級行業、173個二級行業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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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點,對環境影響大的行業嚴格把關;科學合理,盡可能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對應;宜簡則簡,對環境影響因子單一、環境治理措施成熟、環境風險可控的項目做適當簡化調整;制度銜接,對可以通過排污許可登記監管的,名錄中不再要求填報環評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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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后,預計需報批的報告書、報告表數量可再減少10%以上,更加聚焦環評管理的重點;登記表數量可減少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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