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必要性
全面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局出發,全面深化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部署,是切實改善環境質量的戰略舉措。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對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提出明確要求。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排污許可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近兩年來,全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積*探索推動排污許可制,生態環境部出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基本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為核心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建成了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各地基本完成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等15個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粗放式管控轉向精細化管控,取得初步成效。
但總體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仍有諸多問題亟需解決。排污許可制定位未在法律法規層面理順明確,按證監管執法體系尚未建立,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現象普遍存在,現行法律未明確排污單位法律責任,制約了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效果,需要通過制定法規進一步完善。
為推動落實排污許可立法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調研、召開研討會,聽取、征求了相關部門、地方和專家意見,在充分吸收采納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二、編制原則
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條例》落實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環境保護稅征收、年度生態環境統計、污染物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為落實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要求,《條例》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擴大排污許可證覆蓋范圍,一是增加了管理要素,新增對固體廢物的管理,其他要素根據法律規定增加;二是擴大了領域覆蓋范圍,增加了對向管轄海域排污的管理;三是完善了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并增加登記管理類別及相關內容。
明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條例》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規定了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總量控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改善環境質量。
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條例》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領、證照管理、嚴格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規定設置排污口;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自行監測、如實記錄與保存臺賬記錄、及時報送執行報告、將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上記載并公開;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和無證違證排污處罰規定,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七章共87條:**章總則,第二章申請與核發,第三章按證排污,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變更、延續、撤銷,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總則部分共9條,規定了排污許可管理的目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基本定位、基本原則、管理權限等內容;提出了分類管理的思路;以及管理平臺、經費保障要求,明確排污許可制的基礎性地位。
申請與核發一章共18條,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證的一個完整周期內,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以及發證的規定。規定了登記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相關要求。明確了排污許可證內容,提出許可排放量和許可濃度的確定原則。明確了排污許可證中的環境管理要求,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
按證排污一章共10條,提出了排污單位應做好持證排污、證照管理、嚴格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并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規定設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落實無組織排放防治要求;規定了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排污單位應履行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規定的義務。
監督管理一章共13條,提出監管部門應按照排污許可證進行監管執法,開展現場核查和執法檢查工作的方式和頻次要求,以及按要素明確了排放總量、排放濃度、污染防治設施等排污許可證規定內容的監督管理方法;規定了數據有效性判定原則、數據應用、信用管理、委托技術服務、社會監督等內容。
變更、延續、撤銷一章共10條,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延續、撤銷、撤回、注銷、遺失補辦等各情形的時限、相關程序、所需資料、有效期等內容。
法律責任一章共23條,主要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污單位、第三方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其中,對排污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無證排污、違反排放口規范化要求、超濃度超總量、違反管理要求排污、違反監測設施要求、違反自行監測要求、違反預處理要求、違反臺賬記錄、違反執行報告、違反信息公開等排污許可證要求,以及逃避監管、不配合檢查、材料弄虛作假、證書管理不善和未按時變更等違法情形。為引導排污單位自覺守法,規定了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為完善處罰形式,創設分類處罰和按日/次計罰。
附則一章,規定了海上排污許可證、軍事設施管理、實施日期、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密規定四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