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2017年11月14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193號,修訂后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0日,質檢總局制定發布《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1號,旨在加強認證機構監管、規范認證活動、提高認證有效性。
2015年5月11日,為落實中央關于“完善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程序”的深改要求,質檢總局對141號令進行了修改,并以總局令第164號形式發布。
2016至2017年,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對認證機構事中事后監管,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服”結合的要求,質檢總局對164號令再次修訂,并以總局令第193號形式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93號令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貫徹落實中央深改任務,簡政放權、釋放改革紅利。
一是將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前置修改為后置。將164號令涉及設立前置審批的條款,全部修改為后置資質的審批,便利認證機構資質申請;
二是取消對承擔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子公司資質的審批。刪除164號令關于認證機構子公司的相關條款。認證機構(即母公司設立的子公司,如果該子公司的管理體系與母公司一致,其承擔認證業務并向認證對象出具母公司的認證證書,認監委不再單獨對該子公司進行資質審批;
三是取消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報送信息的規定。刪除164號令關于代表機構的相關條款。對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管,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四是取消關于認證機構辦事機構的相關規定。刪除164號令關于認證機構辦事機構的相關條款,辦事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其法律責任由認證機構承擔。?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創新。
建立認證機構以及相關人員失信懲戒制度。?
維護良好的認證市場秩序,遵循認證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對認證機構及相關人員失信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懲戒措施:一是規定認證機構不得聘用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二是規定國家認監委公布認證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認證人員失信名錄以及失信信息,即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三是規定認證機構或者其相關人員列入國家信用信息失信主體名錄或者國家認監委公布的失信名錄的,相應的從業申請不予批準;四是明確失信名錄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規定由國家認監委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關要求制定。?
明細信息公開,解決以往監管信息不暢、不共享問題。?
一是規定認證機構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5方面的信息;
二是規定認證機構向國家認監委報送5方面的信息;
三是規定認證機構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社會責任報告;
四是規定國家認監委在其網站公布依法取得資質的認證機構名錄、認證機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隨機抽查結果、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行政處罰信息、認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失信名錄以及失信信息。?
三、調整細化法律責任條款,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將警告以及3萬元罰款的情形,根據實際執法工作分別進行調整、修改和細化;
二是刪除與《認證認可條例》法律責任規定重復的條款;
三是刪除認證機構子公司、辦事機構以及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的處罰條款,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是將《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情形,細化明確為5種情形,便利了認證執法。?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①本網注名來源于“互聯網”的所有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或者來源機構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網聯系,聯系郵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則視為默認百檢網有權進行轉載。
②本網注名來源于“百檢網”的所有作品,版權歸百檢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轉載本網作品,請聯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獲本網授權的作品,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百檢網"。違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③本網所載作品僅代表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百檢立場,用戶需作出獨立判斷,如有異議或投訴,請聯系service@baijian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