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食品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由于食品包裝材料直接與食品接觸,《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因此,必須保證包裝材料自身的安全無毒和無揮發性物質產生,同時,在包裝工藝的實施過程中,也不會產生與食物成分發生化學反應的物質和化學成分。?
一、食品包裝材料的風險
由于包裝材料組成的復雜性, 食品包裝材料中的物質析出,出現于食品中, 可能是由于這些物質向食品的遷移, 或由于意外萃取而出現于食品中。這樣造成食品包裝的化學遷移也給食品帶來負面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合成包裝材料中的有害物質遷移到食品中導致對人身健康造成損害,
另一方面遷移物質可能造成食品感官狀態的劣變, 如產生異味、色變和有污點出現等。
現代食品包裝采用大量的化學合成物質,總體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 即已知成分和未知成分。這些物質主要包括:
合成材料的單體和其他合成材料物質、催化劑、溶劑和懸浮介質、包裝材料添加劑(包括抗氧化劑、抗靜電劑、抗霧劑、增塑劑、熱穩定劑、成核劑以及染料和色素)。
食品中主要包裝材料及其存在的風險
材料 | 潛在風險 |
塑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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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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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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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包裝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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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國食品包裝材料有害物質的標準要求
為了有效控制食品包裝材料中的有害物質,許多國家制定了食品包裝材料中有害物質的限制標準。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包括框架法規、專項指令和單獨指令3個層次。其中,框架法規規定了對食品接觸材料管理的一般原則,專項指令規定了框架法規中列舉的每一類材料的系列要求,單獨指令是針對單獨的某一具體有害物質所做的特殊規定。
美國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主要通過聯邦法規CFR來進行規范。美國聯邦法規CFR第21部分主要規范食品和藥品的管理,其中第170-186節規范了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要求。21 CFR 174(間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總論)規定了食品包裝材料的通用要求和用于與食品接觸的物質的法定限量。其中對與食品接觸材料的通用要求為:材料需要按照GMP要求生產;材料需要使用符合21 CFR 170-189法規中批準的物質;新材料必須經過FDA審核和認可才可進入市場。
21 CFR 170-189對于食品接觸材料有非常詳盡的管控要求。除通用要求之外,針對紙張、木材、塑料、涂層、橡膠、膠黏劑等均有相應規定,如圖2所示。在不同材料的相應要求章節,既包含該材料生產所允許使用的單體、添加劑、助劑,同時涵蓋其純度、用量等要求,也有對成品的溶出物、特定物質的溶出等測試要求,某些塑料材料還有物理性能(如密度、熔點、分子量、溶解度等)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我國食品包裝材料安全標準體系正在逐步構建和完善中。
GB 31603.1-2015《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規定了食品模擬物、特殊遷移及總遷移測試條件的選擇。食品接觸材料添加劑標準(GB 9685-XXXX)與GB 9685-2008相比更為合理,主要變化是調整了附錄化學物質清單的結構(對塑料、涂料涂層、橡膠、油墨、粘合劑、紙、硅橡膠中的添加劑分別說明),將添加劑名單及其使用要求按照使用范圍進行分類,同時添加劑品種由959種擴充到1297種。
(2)有關遷移物測試的國家標準(GB)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GBT 23296.1-2009 食品接觸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質 塑料中物質向食品及食品模擬物特定遷移試驗和含量測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擬物暴露條件選擇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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