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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二審民事判決書

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73民終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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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煙臺市 稻香村 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稻香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稻香村公司、一審被告北京市鑫海利源商貿中心(以下簡稱鑫海利源商貿中心、一審被告 天津市薊縣鑫源齋 糕點廠(以下簡稱鑫源齋糕點廠侵害 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78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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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臺稻香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蘇州稻香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蘇州稻香村公司的起訴時間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審判決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蘇州稻香村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被訴侵權行為之日起算,而不能從被控侵權行為的公證日期2015年9月21日起計算。二、蘇州稻香村公司與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2015京知民初字第1606號案中,蘇州稻香村公司因侵害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權而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蘇州稻香村公司雖然擁有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商標的專用權,但“稻香村”標識并非蘇州稻香村專有,而應按照各地歷史淵源和商品的知名度合理分配使用。因此,蘇州稻香村公司的權利基礎存在瑕疵,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三、涉案商品未侵害蘇州稻香村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煙臺稻香村公司將“稻香村”作為企業字號是經過行政機關核準的,在涉案商品包裝上使用公司名稱是為了標注生產廠家,故煙臺稻香村公司合法使用注冊商標“煙稻”且規范使用公司名稱,主觀上沒有攀附煙臺稻香村注冊商標的故意,客觀上未將“稻香村”文字以區別于企業名稱中其他文字的方式在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故該行為并未侵害蘇州稻香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四、即使煙臺稻香村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煙臺稻香村公司并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且即使煙臺稻香村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酌定的煙臺稻香村公司與鑫源齋糕點廠承擔連帶責任的賠償金額過高,該賠償金額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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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稻香村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鑫海利源商貿中心停止銷售外包裝帶有猴頭菇煙稻字樣的禮盒裝月餅;2.鑫源齋糕點廠、煙臺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樣;3.煙臺稻香村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網站宣傳等公開場所禁止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樣;4.煙臺稻香村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稻香村”字樣;5.煙臺稻香村公司在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中國消費者報三家媒體上發表公開聲明以消除影響;6.煙臺稻香村公司賠償蘇州稻香村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鑫源齋糕點廠連帶賠償30萬元,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連帶賠償10萬元;7.煙臺稻香村公司、鑫源齋糕點廠、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連帶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5萬元,其中包括購買涉案產品128元、公證費1000元、律師費48村 872元;8.本案訴訟費由煙臺稻香村公司、鑫源齋糕點廠、鑫海利源商貿中心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04年3月24日,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工業公司成立,蘇稻工業公司的“稻香村”字號具有悠久的歷史,為傳承和發展“稻香村”這一***,其于2004年11月14日受讓取得第352997號注冊商標“稻香村DXC”的專用權。經過蘇稻工業公司的持續使用與廣泛宣傳,不論是作為字號的“稻香村”,還是由“稻香村”作為主要組成部分的第352997號注冊商標,均在全國市場取得*高的知名度與市場價值,從而將“稻香村”字號及第352997號注冊商標與蘇稻工業公司建立了緊密的聯系。2013年12月27日,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5年12月24日,蘇稻工業公司依據其與蘇州稻香村公司簽訂的協議依法注銷,蘇州稻香村公司承繼蘇稻工業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近幾年,蘇州稻香村公司發現煙臺稻香村公司擅自使用“稻香村”注冊了自己的企業名稱,將“稻香村”字樣突出使用在產品外包裝上,并在其經營場所、網站宣傳等公開場合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樣,該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嚴重損害蘇州稻香村公司的商譽,給蘇州稻香村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煙臺稻香村公司因使用“稻香村”字樣,被多家法院判決侵權并賠償損失,仍變換各種方式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樣,足以說明其攀附馳名商標的主觀故意明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鑫源齋糕點廠作為糕點的生產企業,在明知“稻香村”字號及商標的行業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仍接受煙臺稻香村公司的委托,將“稻香村”字樣突出標注在商品外包裝醒目位置,對煙臺稻香村公司的侵權行為應承擔部分連帶責任。鑫海利源商貿中心作為食品零售商,明知涉案商品侵權而仍然銷售,主觀故意明顯,應承擔部分連帶責任。綜上所述,蘇州稻香村公司請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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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鑫源齋糕點廠向一審法院共同答辯稱:一、蘇州稻香村公司起訴的主體是錯誤的,蘇州稻香村公司是依據企業名稱起訴的,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鑫源齋糕點廠都不擁有“稻香村”這個名稱。二、即使蘇州稻香村公司的理由成立,“稻香村”企業名稱誰**使用是本案核心問題,蘇州稻香村公司是2004年才成立的,煙臺稻香村公司是1993年向工商部門提交了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001年正式成立。煙臺稻香村公司受國家法律保護,合理合法使用“稻香村”企業名稱,蘇州稻香村公司是后加入的,應以先后順序為準。鑫海利源商貿中心只是一個個體戶,他銷售的產品是經過煙臺稻香村公司委托鑫源齋糕點廠生產加工,在有委托手續情況下,合法進貨、銷售,不存在任何過錯。鑫源齋糕點廠只是受煙臺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產品,在加工的手續上不但經過公證處對加工合同進行公證,而且在天津市進行了備案,所有手續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故鑫源齋糕點廠沒有過錯,所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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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臺稻香村公司向一審法院答辯稱:一、涉案盒裝月餅包裝袋上均未單獨使用“稻香村”,包裝袋和包裝盒上使用的是“煙稻”字樣,而且旁邊的企業名稱“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起到了區分作用,此做法屬于商業習慣,相關公眾不會對商品來源混淆和誤認。“煙稻”自煙臺稻香村公司成立就一直被當做企業簡稱使用,煙臺稻香村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稻香村”合法、合理,且有一定的歷史淵源。煙臺稻香村公司與鑫源齋糕點廠之間的關系實質為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并非是委托加工合同關系。煙臺稻香村公司授權鑫源齋糕點廠使用的商標是“稻苑香”,因此煙臺稻香村公司僅需對鑫源齋糕點廠使用“稻苑香”商標負責。煙臺稻香村公司企業名稱中的“稻香村”*早于1999年就已經被登記注冊,這時原告“稻香村”知名度很有限,且煙臺稻香村公司使用該企業名稱已有近二十年的時間了,期間獲得多項企業榮譽,“煙臺稻香村”在當地已經獲得較高知名度,原告不能以在后取得的馳名商標來對抗使用在先的企業名稱。因此,不能簡單以商標注冊時間和企業名稱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來認定,而應尊重歷史淵源、考慮使用現狀、基于公平公正原則判斷。二、蘇州稻香村公司請求的賠償數額過高。即便認定構成侵權,應當是侵權方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鑫源齋糕點廠來承擔賠償責任。三、關于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的情況與本案完全不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亦不具參考性。四、煙臺稻香村公司起訴關于侵害權利的主張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煙臺稻香村公司知道涉案月餅事宜在2015年9月21日,至本案起訴之日已經超過了兩年。綜上,請求駁回煙臺稻香村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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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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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蘇州稻香村公司企業名稱由來及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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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2月22日,蘇州糕點廠經核準開業。1986年6月12日,其企業名稱經核準變更為蘇州稻香村食品廠。2011年10月14日,其企業名稱經核準變更為蘇州稻香村食品廠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其企業名稱經核準變更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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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24日,蘇稻工業公司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糕點、面包烤制、餅干生產等。2004年11月14日,蘇稻工業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受讓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果子面包、糕點,有效期經核準續展至2029年6月29日。2013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出批復,認定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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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22日,蘇稻工業公司與蘇州稻香村食品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食品廠公司簽署吸收合并協議,約定由蘇稻食品廠公司吸收蘇稻工業公司而繼續存在,蘇稻工業公司解散并注銷,在相關工商變更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蘇稻工業公司所有財產和債權由蘇稻食品廠公司享有,債務也由蘇稻食品廠公司承擔。2015年12月24日,蘇稻工業公司經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辦理注銷登記。2016年11月27日,蘇州稻香村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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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至2015年間,蘇稻工業公司生產的稻香村月餅曾多次獲得中國名餅、國餅十佳、**月餅等榮譽。蘇稻工業公司還曾被中國烘烤食品糖制品工業協會評為2014、2015全國月餅質量安全優秀示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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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煙臺稻香村公司、鑫源齋糕點廠、鑫海利源商貿中心的主體情況、煙臺稻香村公司企業名稱由來及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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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5月24日,煙臺市芝罘稻香村食品廠成立,負責人為黃勇,該廠于2003年7月25日因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被核準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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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22日,煙臺稻香村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黃勇,經營范圍包括糕點(烘烤類糕點、月餅加工、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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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煙臺稻香村公司注冊取得第11141635號“稻苑香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0類:咖啡;茶飲料;糖;糕點等。注冊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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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8日,經商標局核準,煙臺稻香村公司注冊取得第17623972號“煙稻”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0類:巧克力醬;糖;甜食;蜂蜜;餅干;月餅等。注冊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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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3日,鑫海利源商貿中心成立,經營范圍為銷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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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12日,鑫源齋糕點廠成立,經營范圍為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蒸煮類糕點、月餅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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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與被訴侵權行為相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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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21日,蘇州稻香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彬彬與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來到北京市昌平區水南路的水屯批發市場,在該市場中發現掛有“北京市鑫海利源商貿中心”字樣的超市。楊彬彬在超市購買了外包裝帶有“猴頭菇、煙稻、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禮盒裝月餅一件(以下稱涉案商品,以現金形式支付128元,當場取得蓋有“鑫海利源商貿中心”印鑒及印有編號0562469的手寫收據一張,并且對公證物進行了封存。針對上述內容,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了(2015京方正內經證字第13304號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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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一審法院當庭開啟公證物,顯示涉案商品外包裝袋正反面及外包裝盒正面右上角均印制有一圓形標識,圓形中心位置為“煙稻”兩字,圍繞“煙稻”呈圓環狀展開的文字為“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其中“稻香村”三字位于圓環上方偏中的位置。外包裝袋正反面及外包裝盒正下方再次標注有“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見附件一,在內包裝盒右上角及部分月餅正中央位置亦印制有該圓形標識(見附件二。涉案商品外包裝盒背面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122524010118,委托方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天津市薊縣鑫源齋糕點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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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查,2015年6月16日,煙臺稻香村公司(委托方和鑫源齋糕點廠(受委托方簽訂《委托生產加工合同》,該合同載明:第七條受委托生產食品的標簽要求:標簽……并如實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委托關系、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第八條委托生產食品的質量和包裝要求:各類產品包裝的式樣圖案和包裝實物須在委托方備案。產品包裝樣式如侵犯第三方利益,其法律和經濟責任由受委托方承擔。第十四條其他約定內容:二、原材料提供、檢驗與保管包裝設計由受委托方負責(設計小樣經委托方書面批準并在委托方備案。三、商標受委托方加工所用商標為委托方已取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有效有證的“稻苑香”商標(詳見商標使用授權書。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再次對委托生產的食品種類、規格等進行了約定。2015年6月25日,雙方一同到煙臺市萊山公證處,就上述合同進行了公證,煙臺市萊山公證處于當日出具了(2015煙萊山證經字第515號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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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鑫源齋糕點廠、煙臺稻香村公司共同持上述合同向相關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備案,并獲得批準。

  四、其他查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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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一,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蘇稻工業公司于2010年8月發現煙臺稻香村公司天津分公司生產侵犯其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的月餅,遂將其及煙臺稻香村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煙臺稻香村公司天津分公司未經許可在第352997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同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屬于侵犯商標權行為,因煙臺稻香村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人單位,系煙臺稻香村公司的分支機構,煙臺稻香村公司應當就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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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蘇稻工業公司于2011年8月發現煙臺稻香村公司天津分公司生產侵犯其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的月餅,遂將其及煙臺稻香村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煙臺稻香村公司、煙臺稻香村公司天津分公司共同生產、銷售了侵犯第352997號商標專用權的月餅,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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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三,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5順民(知初字第12572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205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蘇州稻香村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發現煙臺稻香村公司委托生產侵犯其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的月餅,遂將其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煙臺稻香村公司生產、銷售的月餅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標識,侵犯了蘇州稻香村公司的涉案商標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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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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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蘇州稻香村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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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稻香村公司的起訴日期為2017年8月16日,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生效日期,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判斷本案蘇州稻香村公司起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被訴侵權行為的公證日期2015年9月21日起計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蘇州稻香村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起訴并未超過該訴訟時效,故煙臺稻香村公司此項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了蘇州稻香村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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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注冊人對其經核準注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蘇州稻香村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涉案的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自該商標核準轉讓之日即2016年11月27日起享有專用權。因蘇州稻香村公司對第352997號注冊商標原權利人蘇稻工業公司進行了吸收合并,繼承了蘇稻工業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蘇稻工業公司業已注銷,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蘇州稻香村公司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有權針對注冊商標核準轉讓之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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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煙臺稻香村公司的企業字號“稻香村”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稻香村”文字相同,已構成企業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情形。其次,涉案商品外包裝袋正反面、外包裝盒正面右上角顯著位置均印制有內部標注有圍繞“煙稻”呈圓環狀展開的“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圓形標識,其中煙臺稻香村公司字號“稻香村”三字位于圓形內部較突出位置,涉案商品的內包裝盒右上角及多塊月餅正中央位置亦印有該圓形標識。第三,涉案商品外包裝袋正反面及外包裝盒正面正下方位置再次標注了委托生產方的企業名稱“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考慮到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且鑫源齋糕點廠、煙臺稻香村公司不能證明該企業名稱使用方式符合商業慣例。同時,涉案商品與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糕點屬于同類商品。綜上,涉案商品對“稻香村”文字的使用方式足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在與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該商標相近似的企業字號,該商品上雖另外標注了煙臺稻香村公司的注冊商標,但仍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蘇州稻香村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關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故涉案商品侵犯了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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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煙臺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作為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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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鑒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應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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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到本案,蘇州稻香村公司的前身“蘇州稻香村食品廠”于1986年開始使用稻香村作為其企業字號,而煙臺稻香村公司于2001年成立并一直使用稻香村作為其企業字號,其使用該字號亦有其淵源。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蘇州稻香村公司雖使用“稻香村”字號在前,但煙臺稻香村公司系在蘇稻工業公司2004年取得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前先行使用該字號,且經過其長期使用在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由于雙方使用“稻香村”作為企業字號在市場上已共存多年,如煙臺稻香村公司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煙臺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作為其企業字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鑫源齋糕點廠亦不存在針對蘇州稻香村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對于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煙臺稻香村公司、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鑫源齋糕點廠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四、煙臺稻香村公司、鑫海利源商貿中心、鑫源齋糕點廠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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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已查明,鑫源齋糕點廠系接受煙臺稻香村公司的委托生產涉案商品,煙臺稻香村公司對生產涉案商品及包裝設計系明知,其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鑫源齋糕點廠需對其設計、生產侵犯蘇州稻香村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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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蘇州稻香村公司要求煙臺稻香村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網站宣傳等公開場所禁止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樣的訴訟請求,由于其未提交證據證明煙臺稻香村公司實施了上述行為,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蘇州稻香村公司要求煙臺稻香村公司在媒體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除本案認定煙臺稻香村公司在月餅商品上不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行為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外,煙臺稻香村公司還曾多次因實施侵犯蘇州稻香村公司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訴至法院,其反復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必然會加劇市場混淆,給蘇州稻香村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故對蘇州稻香村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和持續時間,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影響的范圍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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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鑫海利源商貿中心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可認定其作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系從具有生產資質的月餅生產者鑫源齋糕點廠處取得涉案商品,就涉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其主觀上并無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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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鑒于蘇州稻香村公司因侵權所受損失及鑫源齋糕點廠、煙臺稻香村公司因侵權獲取的經濟利益數額難以確定且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適用法定賠償,故一審法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本案酌情考慮的因素包括:1.蘇州稻香村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經過蘇州稻香村公司及相關公司的持續使用和宣傳,相關商品多次獲獎,且于2013年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商標的知名度較高;2.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煙臺稻香村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根據查明的事實,煙臺稻香村公司曾于2011年、2012年和2017年三次被法院判決侵害蘇州稻香村公司商標權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但煙臺稻香村公司仍然實施了本案侵權行為,雖侵權性質、情節一般,但主觀故意較為明顯;3.鑫源齋糕點廠和煙臺稻香村公司的經營規模及涉案侵權商品價格。綜合以上因素,一審法院對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的80萬元經濟賠償予以部分支持。關于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其為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本院對公證購物費128元予以全額支持,公證費1000元蘇州稻香村公司雖未提交票據原件,但其主張合理,一審法院亦全額予以支持。關于律師費,蘇州稻香村公司雖未提交票據,但鑒于確有律師出庭,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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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四條**款、**百三十五條、**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項、第(三項、第(七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北京市鑫海利源商貿中心、天津市薊縣鑫源齋糕點廠、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的行為,即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月餅產品;二、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人民法院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因其侵權行為給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核實,逾期不刊登,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可將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于某一全國發行的報刊,費用由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承擔;三、天津市薊縣鑫源齋糕點廠、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十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八元,兩項共計三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八元;四、駁回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天津市薊縣鑫源齋糕點廠、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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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二審庭審中,煙臺稻香村公司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原件,經核對,該原件與其在一審訴訟中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打印件內容一致,煙臺稻香村公司據此主張該證據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其與鑫源齋糕點廠之間僅存在商標許可使用關系,故其僅需對鑫源齋糕點廠使用“稻苑香”商標承擔責任。蘇州稻香村公司、鑫源齋糕點廠和鑫海利源商貿中心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主張該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業務往來,并不能支持原告的前述主張,故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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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故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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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認為:

  一、蘇州稻香村公司的起訴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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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判斷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訴請求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五條及**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蘇州稻香村公司起訴請求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被訴侵權行為的公證日期2015年9月21日起計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蘇州稻香村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起訴并未超過該訴訟時效,故煙臺稻香村公司此項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未予采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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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蘇州稻香村公司對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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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注冊人對其經核準注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蘇州稻香村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涉案的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自該商標核準轉讓之日即2016年11月27日起享有專用權。此外,因蘇州稻香村公司對第352997號注冊商標原權利人蘇稻工業公司進行了吸收合并,繼承了蘇稻工業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且蘇稻工業公司業已注銷,故蘇州稻香村公司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有權針對注冊商標核準轉讓之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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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臺稻香村公司還主張,蘇州稻香村公司曾因侵害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被法院判令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故蘇州稻香村公司雖然擁有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商標的專用權,但“稻香村”標識并非蘇州稻香村公司專有,而應按照各地歷史淵源和商品的知名度合理分配使用,蘇州稻香村公司的權利基礎存在瑕疵。對此本院認為,蘇州稻香村公司與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之間發生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系審理該案件的法院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根據該具體案件中證據情況和查明的事實情況作出的認定,該案件的審理與本案的審理并沒有必然關聯性,本案應當基于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和查明的事實進行裁判。現蘇州稻香村公司擁有第352997號“稻香村DXC”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系不爭的事實,其有權將該商標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此,煙臺稻香村公司有關“稻香村”標識并非蘇州稻香村公司專有、蘇州稻香村公司的權利基礎存在瑕疵等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涉案商品侵害了蘇州稻香村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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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企業字號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本案二審訴訟中,雙方爭議焦點主要涉及涉案商品是否侵害了蘇州稻香村公司對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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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其一,煙臺稻香村公司的企業字號“稻香村”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稻香村”相同,已構成企業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情形。其二,涉案商品與蘇州稻香村公司的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糕點屬于類似商品。其三,涉案商品外包裝袋正反面、外包裝盒正面右上角顯著位置均印制有內部標注有圍繞“煙稻”呈圓環狀展開的“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圓形標識,其中煙臺稻香村公司字號“稻香村”三字與圓形內部的其他文字相比,雖然在字體形狀及大小等方面并未突出使用,但鑒于“稻香村”商標的在先知名度較高,結合相關公眾對漢字的認知習慣,從整體視覺效果上看,“稻香村”三字與圓形內部的其他文字相比確實處于較突出位置,從而更易被相關公眾所識別。而且,涉案商品的內包裝盒右上角及多塊月餅正中央位置亦印有該圓形標識。更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商品外包裝袋正反面及外包裝盒正面正下方位置再次標注了委托生產方的企業名稱“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考慮到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煙臺稻香村公司先前曾因生產、銷售侵害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月餅產品而被判令承擔侵權責任,現其在涉案商品包裝對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又并符合商業慣例,在其不能進行合理說明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本院實難認定其此種使用企業名稱的方式系善意使用。綜上,本院認為,涉案商品對“稻香村”文字的使用方式足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在與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與該商標近似的企業字號,該商品上即使亦同時標注了煙臺稻香村公司的注冊商標,但仍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蘇州稻香村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關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故涉案商品侵犯了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判決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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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案中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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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鑫源齋糕點廠系接受煙臺稻香村公司的委托生產涉案商品。根據雙方的約定,該商品包裝由被告鑫源齋糕點廠設計生產、設計小樣由煙臺稻香村公司書面批準并備案,產品包裝樣式如侵犯第三方利益其法律責任由煙臺稻香村公司承擔,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煙臺稻香村公司對生產涉案商品及包裝設計系明知,其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煙臺稻香村公司雖然主張其與鑫源齋糕點廠之間僅存在商標許可使用關系,故其僅需對鑫源齋糕點廠使用“稻苑香”商標承擔責任,但其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并不足以推翻前述合同約定,故本院對其該主張不予采納。此外,盡管雙方合同中約定由煙臺稻香村公司對產品包裝承擔法律責任,但鑒于合同的相對性,該約定無法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即蘇州稻香村公司,故鑫源齋糕點廠仍需對其設計、生產侵犯蘇州稻香村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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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蘇州稻香村公司要求煙臺稻香村公司在媒體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鑒于除本案中認定的煙臺稻香村公司在月餅商品上不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行為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外,煙臺稻香村公司還曾多次因實施侵犯蘇州稻香村公司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訴至法院,故其反復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必然會加劇市場混淆,給蘇州稻香村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故對蘇州稻香村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影響的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和持續時間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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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鑒于蘇州稻香村公司因侵權所受損失及鑫源齋糕點廠、煙臺稻香村公司因侵權獲取的經濟利益數額難以確定且原告主張適用法定賠償,故一審法院綜合考量蘇州稻香村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鑫源齋糕點廠和煙臺稻香村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及主觀過錯程度,鑫源齋糕點廠和煙臺稻香村公司的經營規模及涉案侵權商品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此外,關于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其為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根據其提交的相關證據情況及相應的公證費支出和律師出庭情況酌定的賠償數額合情合理,本院亦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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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上訴人煙臺稻香村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第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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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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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二千三百元,由天津市薊縣鑫源齋糕點廠負擔六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由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負擔六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六千一百一十七元,由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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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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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判  長   劉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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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判  員   周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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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判  員   侯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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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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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官 助 理   劉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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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  員   范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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