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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18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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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2件,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130件,侵害出版者權糾紛5件,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7件,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124件,侵害商標權糾紛604件,商標合同糾紛5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2件,技術服務合同糾紛8件,技術合同糾紛8件,技術中介合同糾紛2件,技術轉讓合同糾紛2件,不正當競爭糾紛52件,侵害商業秘密糾紛2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8件,商業詆毀糾紛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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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知識產權結案701件,結案率72.86%、調撤率62.77%;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數628人次,人民陪審員陪審率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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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新收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創歷年*高記錄;新類型、疑難案件、高標的案件增多,案件審理難度增大。涉及知名企業重大利益的品牌、技術合同案件以及涉及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的新型不正當競爭案件進一步增多,審理難度不斷加大;商標案件在整體案件數量中仍占有較大比重,權利沖突、商業詆毀等新類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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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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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與沂水圣母山調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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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0類醬油等商品上享有第3949544號“伊例家”、第12718401號“伊例家及圖”、第12349552號“YEALEKE+伊例家+圖”商標。沂水圣母山調味品有限公司在與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標讀音相同、商標構圖顏色近似的商標“尹俐嘉”。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起訴沂水圣母山調味品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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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是第3949544號“伊例家”、第12718401號“伊例家及圖”、第12349552號“YEALEKE+伊例家+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沂水圣母山調味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上突出使用了“尹俐嘉”標識,與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伊例家”系列商標中文字部分發音相近,字體、字形設計、顏色和大小均相同,具有高度近似性。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進行整體及主要部分的隔離比對,結合原告商標的顯著性和市場知名度,很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從而損害原告的品牌聲譽和潛在市場份額,構成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判決沂水圣母山調味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0元。雙方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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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本案涉及商標近似的判斷問題。商標法中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如何判定近似商標,如何認識“近似”和“混淆的可能”的關系,是商標保護中至關重要的問題。本案為商標侵權案件中近似商標的判斷提供了方法和尺度,起到了很好的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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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與故城縣三豐種植專業合作社、臨沂商城張建志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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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類注冊第10833322號“六個核桃”商標。故城縣三豐種植專業合作社、臨沂商城張建志副食品商行生產、銷售的“金六核桃”產品在其產品、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與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0833322號、第5127315號“六個核桃”注冊商標近似標識,同時在包裝和外觀裝潢上與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裝裝潢近似,和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造成混淆。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要求故城縣三豐種植專業合作社、臨沂商城張建志副食品商行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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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依法取得第5127315號、第10833322號“六個核桃”文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故城縣三豐種植專業合作社、臨沂商城張建志副食品商行生產、銷售的“金六核桃”產品在其產品、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與原告第10833322號、第5127315號“六個核桃”注冊商標近似標識,同時使用與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裝裝潢近似的商品包裝裝潢,分別構成侵害原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規模及“六個核桃”系列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三豐合作社作為與原告同一省域內的相同行業經營者,長期從事食品生產和銷售行業,對于涉案“六個核桃”注冊商標及可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認知程度應當高于一般公眾,其誤導相關公眾并獲取不當利益的主觀惡意較大、侵權范圍廣,酌定其賠償數額為200000元。張建志商行經營時間短,主觀過錯程度及侵權后果較輕,酌定其賠償數額為10000元。判決后,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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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對知識產權審判,社會上存在“維權成本高、損害賠償低”的評價。本案充分考慮原告注冊商標的聲譽以及被告同類經營者應知涉案商標侵權的過錯程度,原告商標使用許可費用、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包括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費用等情節,加大賠償力度,高額支持了權利人的索賠請求。本案的裁判,讓侵權者付出了應有代價,對破解“賠償低”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體現了臨沂中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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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與臨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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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好麗友公司為臺港澳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250萬美元。原告擁有第8507904號、5174029號、692208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呀!土豆”商品自2006年在中國上市以來,經過長達13年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了*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亦使得“呀!土豆”商品包裝裝潢與原告之間形成一一對應,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2010年以來,被告在其生產的“薯條”商品上使用分別與原告上述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業標識,及與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好麗友公司起訴要求巧米郞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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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好麗友公司是第8507904號“呀!土豆”、第5175029號“YA!TUDOU”、第6922088號土豆卡通形象、第11622944號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且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巧米郞公司作為好麗友公司的同業經營者,在其生產、銷售的“哇!土豆”產品使用的包裝、裝潢,與好麗友公司生產、銷售的“呀!土豆”的產品包裝、裝潢構成近似,同時,鑒于好麗友公司的“呀!土豆”產品包裝、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巧米郞公司的行為主觀上屬于惡意,客觀上足以造成混淆和誤認,屬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臨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判決后,雙方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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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本案是一起平等保護涉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多年來,臨沂中院高度重視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審理了一大批具有影響力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努力將臨沂中院打造成當事人可信賴的涉外知識產權爭端解決管轄法院,樹立了臨沂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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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江蘇莊臣同大有限公司與王廷印、王瑞彩、孫慶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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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莊臣同大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美國莊臣父子公司與原江蘇同大有限公司合資建立的企業。莊臣同大公司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注冊“全無敵”商標,取得第1425354號、第10081181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從2014起,王廷印就購進制假設備,大量生產假冒“全無敵”、“雷達”等品牌殺蟲氣霧劑,然后運輸到王瑞彩處銷售。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7魯1302刑初848號刑事認定,王廷印加工生產并銷售的“全無敵”牌氣霧殺蟲劑上使用莊臣同大公司注冊的“全無敵”、 “全無敵及圖”等注冊商標,該判決書認定王廷印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并判處王廷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3000元(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莊臣同大公司要求王廷印、王瑞彩、孫慶軍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00萬元,并要求確認江蘇莊臣同大有限公司就本判決確定的民事賠償金額優先于王廷印承擔的刑事罰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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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莊臣同大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第1425354號“全無敵”、第10081181號“全無敵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均在有效期內,莊臣同大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7魯1302刑初84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王廷印生產、銷售、王瑞彩銷售了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王廷印生產、銷售、王瑞彩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判決王廷印、王瑞彩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萬元,同時確認江蘇莊臣同大有限公司就本判決確定的民事賠償金額優先于王廷印承擔的刑事罰金受償。判決后,雙方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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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本案涉及知識產權案件刑民交叉情形。在案件事實認定上適用證據規則,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無需當事人另行舉證證明;在賠償損失判項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支持了原告要求確認其民事賠償優先于刑事罰金受償的訴訟請求。本案判決對于臨沂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刑民行”三審合一的推進有一定的積*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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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費縣梁邱鎮王廣偉綜合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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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費縣梁邱鎮王廣偉綜合商店銷售的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盒頂部及正背兩面、酒瓶瓶身標貼上均使用了“江蘇洋河”字樣。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要求費縣梁邱鎮王廣偉綜合商店賠償損失20000元,并支付合理費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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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包裝盒及酒瓶瓶身標貼上均標有“洋河”字樣,與原告的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的字型、字義均相同,其區別僅在于字體不一致,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為白酒,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間屬于類似商品,結合原告“洋河”商標于2002年即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事實,被控侵權產品將“洋河”使用在酒類產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判決費縣梁邱鎮王廣偉綜合商店賠償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2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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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本案涉及含地名商標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地名。行為人對他人注冊商標中地名的使用是出于善意,是為了表明產地或地理來源,使用后也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正當使用;若行為人對地名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標的商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的,則該使用行為不屬于正當使用,而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洋河雖然是地名,但由于原告作為商標長期使用,其已不再僅僅具有標明產地的含義,而成為原告產品的代名詞,且洋河商標自2002年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作為酒類商標的知名度明顯高于其作為地名的知名度。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在包裝突出使用洋河標識并非出于標注商品產地的需要,不屬于對地名的正當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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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廣東鏢臣防盜設備有限公司與沂南縣大江摩配批發部、王培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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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廣東鏢臣防盜設備有限公司經許可合法取得第3058165號圖形和“玥瑪”字樣組合商標及第3295486號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使用權。王培堂銷售假冒玥瑪鎖具產品。2010年4月20日,王培堂以沂南縣玥瑪鎖具產品特約經銷商的名義與大江批發部簽訂玥瑪鎖具銷售協議,約定由王培堂提供玥瑪鎖具供大江批發部銷售,大江批發部所銷售的玥瑪鎖具必須保證從王培堂處進貨,并由王培堂直接送貨上門。并約定協議有效期限為二年,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廣東鏢臣防盜設備有限公司起訴要求沂南縣大江摩配批發部、王培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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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廣東鏢臣防盜設備有限公司經許可合法取得第3058165號圖形和“玥瑪”字樣組合商標及第3295486號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使用權。王培堂、大江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對鏢臣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商業價值、王培堂侵權的故意、銷售量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原告鏢臣公司要求損失30萬元,數額過高酌定被告王培堂賠償額為80000元。大江批發部通過正常進貨渠道從王培堂處購進鎖具。因王培堂與大江批發部簽訂購銷合同時系玥瑪鎖具在沂南縣的特約經銷商,大江批發部有理由相信王培堂提供的鎖具系合法產品。因大江批發部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提供銷貨清單證明該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了提供者王培堂,且王培堂明確認可大江批發部的鎖具產品系其提供,故其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雖構成了侵犯商標專用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不承擔賠償責任。王培堂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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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本案系銷售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商標侵權案件中,銷售商通常以銷售商品有合法來源予以抗辯。根據商標法第64條規定,銷售商不承擔賠償責任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臨沂中院在審理本案時準確把握法律規定,正確厘清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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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臨沂金紅葉紙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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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金紅葉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9日,系外商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獲得第3915873號“金紅葉紙業”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臨沂金紅葉公司設立于2015年3月6日,原企業名稱為臨沂市珍博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變更為現在名稱。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要求臨沂金紅葉紙業有限公司立即變更企業名稱,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侵犯金紅葉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金紅葉公司損失50萬元及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律師費、公證費和差旅費等2萬元,共計人民幣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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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原告金紅葉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設立時即將“金紅葉”作為字號登記使用,經原告持續的使用和宣傳,為相關公眾認可及知悉,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臨沂金紅葉公司作為與金紅葉公司從事同種行業的企業,對于業內金紅葉公司的“金紅葉”字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應明知,其將其企業名稱變更為“金紅葉”,并在網站中引用金紅葉公司的企業介紹信息,其傍**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辯稱不構成侵權,不應變更企業名稱的理由不成立。臨沂金紅葉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金紅葉”的行為同時侵犯了金紅葉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臨沂金紅葉紙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金紅葉”字樣的企業名稱;賠償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因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0000元,共計70000元。雙方當事人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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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本案涉及對經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包含與他人在先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是否認定構成侵權問題。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集中體現了企業的形象、信譽和競爭力,是企業經營成果和市場競爭優勢的載體。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而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須具備下列構成要件:一是使用者與被使用者一般存在同業競爭關系;二是該使用行為未征得被使用人的許可,屬擅自使用行為;三是該企業名稱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四是該使用行為容易使人誤認為是被使用人的商品。本案對被訴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表明了鼓勵正當競爭和凈化市場環境的司法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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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山東百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山東智通達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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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6年7月29日,百海公司、智通達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智通達公司向百海公司銷售包含百海電子商務網站、WAP、安卓、ios各一套的軟件產品,價格合計26萬元。智通達公司應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0工作日內將上述軟件交付給百海公司。百海公司依約向智通達公司支付前期費用104000元。百海公司起訴要求確認百海公司與智通達公司所簽產品銷售合同于2016年11月8日解除,智通達公司向百海公司返還產品開發費104000元,并向百海公司支付違約金。智通達公司反訴要求百海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智通達公司拖欠的合同款13萬元,后于庭審中變更反訴請求**項為解除合同。百海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申請對智通達公司向百海公司交付的軟件產品(含電子商務網站、WAP、安卓、ios各一套的交付時間和質量進行鑒定。后于2018年6月20日自愿撤回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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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產品銷售合同符合技術開發合同的構成要件,系技術開發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開發、技術指導及付款義務。百海公司和智通達公司均主張并同意解除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據雙方認可的QQ聊天記錄,智通達公司已向百海公司其交付電子商務網站、WAP、安卓、ios,百海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申請對智通達公司向百海公司交付的軟件產品(含電子商務網站、WAP、安卓、ios各一套的交付時間和質量進行鑒定。后自愿撤回鑒定申請。百海公司稱因智通達公司不交付產品、不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前期費用的主張不能成立。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明確了產品開發費用的支付時間節點。智通達公司反訴要求百海公司支付剩余產品開發費用不符合支付剩余費用的合同約定情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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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增多。臨沂中院依法審理科技創新中產生的各類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認真貫徹《合同法》,正確適用證據規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審慎把握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事由,加強保護守約方合法權益。本案的處理對于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合理認定技術成果開發、轉讓等各個環節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責任承擔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對同類案件的處理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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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與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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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與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雙方于2015年2月簽訂了“脈絡舒通丸臨床試驗研究”技術服務合同,后續又先后簽訂了兩份補充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合同約定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應于2016年12月底前將全套臨床總結報告及相關資料交給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并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且至今未交付。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向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起訴要求:1.確認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與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雙方簽訂的“脈絡舒通丸臨床試驗研究”技術服務合同及后續又簽訂的兩份補充合同已解除;2.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退還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全部技術服務費,共計207.2827萬元;3.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賠償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損失共計183181.16元;4.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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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致同意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雙方于2015年2月簽訂的“脈絡舒通丸臨床試驗研究”技術服務合同及后續又簽訂的兩份補充合同,自2017年 5月25日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收到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解除;北京博諾威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應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還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技術服務費共計100萬元整,逾期全額返還已支付技術服務費2070000元等。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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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本案系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做了大量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本著既有利于激發研發創作人員創新積*性,又有利于促進成果的轉化實施的原則,*終促成當事人和解,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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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與李勇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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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種子研究、繁育、推廣為一體的現代化種子公司,“巴寶麗”為其選育的番茄品種,經過多年的推廣,在山東甚至全國有良好的口碑。李勇旺是從事種子銷售、推廣的經營者,作為競爭對手,其拍攝了大量的視頻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頻繁發布并被轉發,宣傳“巴寶麗”番茄品種不好、開裂等言論。李勇旺微信朋友及微信群群員數量巨大,遍布全國各地,且多為種植番茄的農業大戶。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起訴要求李勇旺立即停止對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實施的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發布的詆毀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視頻及文字信息;李勇旺在微信號為liyong6953的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齊魯晚報》、《生活日報》發布刊登聲明,向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因其商業詆毀行為給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賠償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維權的合理費用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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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臨沂中院認為:學超公司自主選育了番茄品種巴寶麗。李勇旺對巴寶麗番茄品種的描述和評價直接影響了學超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傳播其他經營者負面信息時,應以事實為依據,并盡相應的審慎義務。李勇旺在僅有種植戶聲稱系巴寶麗番茄品種的情況下,未對西紅柿裂果原因進行調查,更沒有鑒定部門對西紅柿裂果原因作出有效認定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對同業競爭者的商品作不利的否定性評價,足以損害學超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李勇旺立即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發布的詆毀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視頻及文字信息;停止對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實施的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微信號為liyong6953的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齊魯晚報》、《生活日報》發布刊登聲明,消除因其商業詆毀行為給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賠償濟南學超種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17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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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隨著網絡技術發展,以微信、微博、論壇等為代表的社交媒體逐漸普及,成為人們分享意見、見解、經驗和觀點的工具和平臺。但社交媒體在給生活帶來很多便捷和樂趣的同時,因在網絡上散布不實言論構成侵權的案例時有發生,本案即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對同業競爭者的商品作不利的否定性評價,足以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的案件。本案判決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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