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 監督 管理局的執法人員 檢查時發現,位于板橋新城 花生唐的一家 餐飲店內,有一幅尺寸1.5×1.1米的燈箱 廣告,廣告正中間擺放了一張習近平用餐的照片,并用紅色大字體 醒目標注著“習 大大點名要吃的,你還等什么?!”的字樣。經查證,該店主要經營 炸魚、 薯條、 飲料等 食品,經營者通過上述燈箱介紹自己所推銷的食品,屬于典型的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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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項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商家將面臨*低20萬元的罰款!考慮到經營者為初次違法,積*整改,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市場監管局對該餐飲店作出1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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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很多經營者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確實有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來視察、檢查等情況,是不是都嚴格禁止展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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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對相關內容的展示并非**禁止,但需要嚴格把握尺度。經營者可以這樣宣傳:1、內部宣傳:通過企業內部的郵件、通知、內刊等形式,作對內宣傳,用于增強企業凝聚力等用途;2、客觀報道:通過企業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客觀報道上述相關信息,獨立成篇,不與任何對商品、服務以及企業形象宣傳的信息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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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對外報道的過程中,借報道之名,行宣傳之實,既有本企業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又有宣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視察檢查本企業的信息,甚至使用企業負責人陪同*****、機關工作人員的視察檢查照片,造成廣告受眾認為企業得到重視而信任該企業,并促使廣告受眾選擇該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那么企業的行為就屬于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項的規定,一經查實將面臨高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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