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涉及樂山市2家經營單位。 ?
現將不合格食品相關產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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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樂山市中心城區秀瓊燒烤店經營使用的筷子(抽樣單編號:GC1851000000403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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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檢基本情況。2018年6月5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其在經營場所使用的購進日期為2018年6月5日的筷子進行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樂山市市中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7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并對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現場未發現2018年6月5日購進的筷子,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因該批筷子已被使用完畢,無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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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情況。當事人成立于2013年4月,取得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屬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款“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有下列情況之一,尚不夠成犯罪的,構成了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應當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十四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的情況。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款第七項“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之規定,構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違法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款“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配合調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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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峨眉山海康商貿有限公司樂山致江路分公司經營的多寶魚(抽樣單編號:GC1851000000403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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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檢基本情況。2018年6月14日,按2018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要求,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峨眉山海康商貿有限公司樂山致江路分公司經營的多寶魚(購進時期:2018年5月10日進行監督抽檢。其中檢驗項目:氧氟沙星,μg/kg;檢驗依據: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94.0;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樂山市市中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分別于2018年5月31日、6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多寶魚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責令召回通知書和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也不申請復檢,并立即啟動了產品召回措施。因產品已被市場消化,未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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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情況。經查:當事人系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01月23日,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于2018年5月10日從成都市白家大嘴巴水產購進12.6斤多寶魚進行銷售,單價:26元/斤,銷售價:35元/斤。該產品于2018年5月10日被監督抽檢,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多寶魚于2018年5月10日銷售完,其貨值金額441元,獲利90元。當事人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的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等法定義務,進貨線索清晰、來源可追溯。至本案調查結束,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違法行為輕微,且涉案貨值金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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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款**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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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如實說出該批次檢驗不合格多寶魚的來源,且事先并不知道采購的多寶魚使用了國家禁止的獸藥,主觀無故意。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綜合考量,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免責條件,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檢驗檢測報告送達時,當事人2018年5月10日購進的不合格多寶魚已銷售完,無法召回,所以本案無沒收的多寶魚。據此,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