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郎酒”公司在 糖酒會上偶遇“孿生兄弟”,發現對方展出的一款 白酒與己公司銷售的“歪嘴郎”高度相似,遂將其告上江漢區法院。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雙方就 商標是否侵權進行了激烈辯論。法官在審理中發現,“郎酒”注冊的是立體商標,而“ 商標法”中未談及立體商標的構成。*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因酒的外 包裝與“歪嘴郎”基本一致,構成商標侵權,故判賠10萬元,停止使用侵權商標。
“糖酒會”偶遇,引發商標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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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郎酒廠公司委派魯某到武漢國際會展中心參加糖酒會。魯某走進展廳,被一個標有“玉郎福酒業有限公司”的招牌吸引,因為招牌中跟已公司一樣有個“郎”字,魯某懷著好奇心來到了“玉郎福”的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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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某走近后驚奇的發現,該展位展出的一款名為“玉郎福貴賓小酒”的產品與郎酒公司生產的“小郎酒”*其相似,遂買了一瓶參照對比。通過對比觀察,魯某看見“玉郎福小酒”酒瓶上的“郎”字明顯突出,與“小郎酒”酒瓶上的“郎”字除了顏色略有區別以外,字體幾乎相同,更重要的是,從兩瓶酒的外觀對比來看,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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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郎酒廠公司以玉郎福公司商標侵權為由,將其公司和生產廠家一并告上江漢區法院。
雙方對“立體商標權”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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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廠公司認為,已公司生產的“小郎酒”外觀比較有特點,該酒的瓶口位于酒瓶的邊側,故俗稱“歪嘴郎”,所以公司在注冊商標的時候,給“小郎酒”注冊的是立體商標,該商標包含品名和外觀設計。玉郎福生產的商品與“小郎酒”外觀幾乎一模一樣,另外酒瓶上的“郎”字也高度相似,會導致消費者誤認為“玉郎福小酒”就是“小郎酒”,所以造成了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該侵權商標,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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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為,“玉郎福”商標在2017年10月20日就通過了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公告,所以該商標是合法注冊的,并不構成侵權。另外,關于酒瓶上的“郎”字比較突出,*多是商標使用不規范,也不足以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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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形基本一致,被告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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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通過對比,發現“玉郎福小酒”與“小郎酒”的外觀幾乎相同,與原告所描述的情況基本一致,但是“小郎酒”注冊的是立體商標,在“商標法”中,目前還沒有對立體商標作出明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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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本案是該院辦理的**起立體商標權侵權案件,而且“商標法”中沒有明確的法條可供參考,所以只能根據平面商標的限制來參考。法官審理認為,“玉郎福小酒”與“小郎酒”的外包裝基本一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產生混淆,所以該商標構成侵權。另外,“玉郎福”商標雖已進入初審公告程序,但在未完成*終的商標注冊之前使用商標,也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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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江漢法院判令玉郎福公司賠償郎酒廠公司10萬元損失,同時停止使用其侵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