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2019年3月27日訊 小C在某購物平臺做觀賞魚生意,這天,一個客戶聯系到他詢問有沒有 河豚賣,小c將四箱河豚魚賣給對方后,雖然意識到小A購買河豚的目的是為了食用,但輕信她不會真的食用河豚魚,拒絕了其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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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小A在食用被告人小C所售的河豚魚后死亡。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小A的死因是食用河豚后吸收河豚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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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小C被警方在其住處抓獲,鹽田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小C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經調查,被害人小A患有抑郁癥,病歷顯示其自殺自傷風險等級為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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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調查,死亡當天小A與其父親有過爭吵,當晚小A獨自制作、食用了河豚魚,約一個半小時后出現嘔吐等中毒現象,待其家人發現后已沒有呼吸。小A家人撥打120,醫護人員到來后對小A實施心臟搶救無效,提出對小A注射靜脈針但遭到小A父親阻止,之后醫院確認了小A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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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的相關規定,我國禁止經營活體河豚魚。本案中,被告人小C向被害人小A出售的是活體河豚魚,無論被告人是將活體河豚魚作為食用魚出售還是作為觀賞魚出售,均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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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小C出售國家法律禁止經營的活體河豚魚,導致小A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小A有自殺傾向,對于食用河豚魚中毒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被告人小C履行了一定提醒義務,犯罪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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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家屬放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對被告人小C予以諒解,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小C雖不認罪,但如實供述了犯罪經過,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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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被告人小C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小C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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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小C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起提起上訴,深圳中院駁回了小C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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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河豚魚有毒是社會常識,本案中小C預見到小A可能會食用河豚魚進而造成死亡,卻沒有終止交易,沒有盡到自己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如果小C在意識到小A可能會食用河豚之后及時終止交易,這起悲劇或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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