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發布2018年十大消費維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希望經營者能夠從中汲取教訓,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
案例1: 西安蓮湖生殖醫院有限公司發布法律禁止的醫療廣告案
?
2018年1月,原西安市工商局蓮湖分局接到舉報,及時對西安蓮湖生殖醫院有限公司利用其官網宣傳疾病診療效果,違法使用患者、醫生的名義和形象,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廣告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根據查明認定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該醫院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
案例2 :楊震通過虛假“有獎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案
?
2018年5月,一位消費者在某超市購物后被抽獎活動所吸引,購買金鑲玉首飾1件,其后感覺被騙遂向工商部門舉報。經執法人員調查認定,西安市碑林區玉瓏軒工藝品店業主楊震通過虛假“有獎銷售”誤導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原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
案例3: 部門聯動查處“8·02”無證經營藥械系列案
?
2018年原西安市食藥監局在全市組織開展打擊無證經營藥械專項行動中,通過梳理線索和暗訪摸排,于2018年7月底發現我市兩家物流公司兩處院落隱藏多個疑似無證經營藥械黑窩點。2018年8月2日至3日凌晨,市食藥監局聯合新城、灞橋兩個區食藥監局,會同公安新城分局,連續作戰一舉破獲“8·02”無證經營藥械系列案件。打掉無證經營藥械黑窩點10個,查獲成藥、醫療器械2681個品種,268559盒(瓶、袋;中藥飲片91 個品種,1049.2公斤。現場抓獲涉案嫌疑人8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該案已移送公安部門繼續追究法律責任。
?
案例4:劉春梅銷售假藥“資格罰”案
?
2018年11月,原西安市食藥監局接到原陜西省食藥監局稽查局函告,西安市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辦理的“9·16劉春梅銷售假藥案”已由陜西省**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法院認定當事人劉春梅身為陜西百家藥廚醫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并仍然通過零售企業銷售假冒中藥飲片4734273.4元,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依據有關規定,要求對涉及的責任人進行“資格罰”。原市食藥監局根據當事人劉春梅被法院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依法決定對其處以禁止十年內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禁業期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的處罰。本案是我市乃至我省查處的**起對個人進行“資格罰”的案件,對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有利于藥品市場的進一步凈化。
?
案例5:梁鵬坤等人通過網絡跨省非法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的保健食品案
?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原西安市食藥監局食品稽查分局與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密切合作,發揮辦案智慧,克服種種困難,利用現代化科技偵查手段,成功破獲了梁鵬坤等人通過網絡跨省非法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的保健食品案。辦案人員共搗毀生產、經營窩點4處,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查獲同仁腎寶、蟲草強腎王等保健食品5596瓶,藥品1372瓶,用于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原料四箱,無名軟膠囊17箱,已添加了西地那非用于填充膠囊的粉末30麻袋,100余包各種顏色的空膠囊殼,10箱塑料瓶,5臺膠囊填充機。因該案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共刑拘5人,批捕3人,起訴3人。
?
案例6:白酒加工黑作坊涉嫌無證生產加工白酒案
?
2018年10月,原長安區食品藥監局執法人員會同民警對轄區秦趙村民房可疑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有一個未辦理任何證照、涉嫌無證生產加工假冒白酒的作坊。有工人于某在場,未見其負責人。執法人員現場查扣了白酒加工工具5件,空塑料桶4個,盛有散裝劣質白酒的塑料桶1個,以及大量知名品牌名酒的空瓶及包裝。因案值較大涉嫌犯罪,此案線索已移交公安長安分局深入調查,目前已對涉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執行逮捕。
?
案例7:西安市雙生華麗食品商行銷售食品名稱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
2018年,西安市雙生華麗食品商行從生產廠家直接購進100袋上誠嘟牌Q彈牛筋進行銷售,外包裝一面標示相對食品名較小、不同顏色的“素食”字樣,而在另一面標示“Q彈牛筋”(其他食品。涉案食品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原蓮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該商行立案查處,并作出警告、沒收涉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和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
案例8: 西安惠程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虛假維保電梯案
?
2018年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電梯維保單位西安惠程機電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28日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其負責維護的某用戶電梯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卻填寫了虛假的維保記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直接危害到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經高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確認該公司存在虛假維保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
案例9 :張曉寧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電子秤收購小麥案
?
2018年6月,藍田縣市場監管局稽查隊接群眾電話投訴,稱張曉寧在藍田縣湯峪鎮肖坡村收購小麥,使用的磅秤計量有問題。經查,2018年6月14日10時張曉寧與司機胡某駕駛貨車使用TCS電子秤收購小麥,現場拆開后發現該電子秤內加裝了一個電路板,使稱重數量可通過遙控變化,破壞了該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現場貨車所拉小麥重量合計為9600千克。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監管部門認定當事人使用計量器具有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依據《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張曉寧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沒收TCS電子秤1臺,處以罰款7000元。消費者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發現有此類計量器具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以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
案例10 :張記水產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電子計價秤案
?
2018年3月,原西安市質監局經開分局對位于鳳城六路紫葵易購生鮮電商創業園市場內編號為5-4的張記水產店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執法人員在辦案現場確認,該店經營者張小衛在銷售水產時,用于稱重結算的銘牌顯示為西安康達衡器監制、編號為15003098、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編號00000940的ACS-30型電子計價秤,用手按不同的單價鍵,可顯示包括正常質量在內的7個不同的稱重數,以欺騙消費者。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法部門遂依法作出沒收其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電子秤,并處以2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