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3月14日訊 從網上花4200元買了一些 食品,卻發現是不合格產品。當事人認為網店銷售的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4200元并按價款的十倍42000元進行賠償。近日,青島市南法院經過審理,支持原告的訴求,判決被告退還貨款420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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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原告王某從被告吳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店鋪購買了法國軍糧套餐,套餐內包括雞肉、牛肉等,支付了貨款4200元。后原告經朋友提醒,發現所購食品無中文標簽,且2015年12月,法國發現禽流感病毒,原國家檢驗檢疫部門發布公告,禁止進口來自法國的禽類及其相關產品。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4200元并按價款的十倍42000元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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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涉案食品,系從法國進口,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涉案食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也未舉證證明其履行了作為經營者應盡的進貨查驗義務以及所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決被告退還貨款420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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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區人民法院法官說,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口食品,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潛在的隱患,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作為進口食品經營者,應對其銷售的涉案食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未能提供證據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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