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青島中院發布10起危害 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涉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假藥,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 生產技術和原料等侵害 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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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0人結伙銷售減肥膠囊,8人被判處重刑,*高罰金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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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自2015年以來,通過微信平臺從事有毒有害減肥膠囊銷售,先后從外地大量購進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膠囊,成為省級代理,劉某還組織邢某某等4人負責產品分包、貼標、包裝,并在微信平臺上發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銷售該減肥膠囊,劉某本人銷售貨值金額260余萬元、獲利140余萬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銷售貨值金額7萬元到120萬元不等。經檢測,從劉某倉庫及邢某某住處查獲的減肥膠囊,均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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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劉某等10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劉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千二百萬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邢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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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租借廠房設備,雇傭他人生產銷售假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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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以來,李某某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其住處成立公司,租用廠房設備,雇傭徐某某等4人配制、灌裝生產“飛鸛高鈣花生牛奶”、“經典特倫牧場”、“經典非常星低脂無蔗糖”等復合蛋白飲品、果汁對外銷售謀利。其中,徐某某負責車間管理、維護生產設備,李某和朱某某負責原料稱重、配料、投料,周某負責看管操作生產設備,銷售金額共計48萬余元。案發后,被查扣的復合蛋白飲料、果汁價值8.3萬元。經檢驗,查扣的復合蛋白飲料因不符合國家標準,為不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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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李某某等5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徐某某等4人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徐某某等4人被判處緩刑,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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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以鴨肉冒充雞肉、豬肉,生產銷售不合格烤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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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來,仇某某開辦某食品廠,雇傭被告人吳某某、張某某等3人加工生產肉食品。吳某某于2011年至案發在該廠擔任生產廠長,2015年以來,為了降低生產成本、謀取利潤,在加工生產“大眾烤腸”的過程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鴨肉冒充雞肉、豬肉,并將客戶退貨的脹袋、破袋的蒸煮香腸重新加工使用,將生產出來的“大眾烤腸”銷售給客戶,銷售金額達35萬余元。其中,張某某2015年6月至案發在該廠擔任生產車間班長,涉案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價值30萬余元。經檢驗,該食品廠生產的“大眾烤腸”(外包裝標注主要配料為雞肉、豬肉及食品添加劑含有鴨源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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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吳某某等3人在食品的生產過程中以次充好,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吳某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張某某等2人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吳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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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緩刑考驗期內私自制造出售假藥,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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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等合法資質的情況下,以甲氨蝶呤和維生素B6為原料,私自制造專治牛皮癬病的藥物“八粒清排毒膠囊”向外銷售。其中,2015年10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先后三次以每瓶1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宋某某3瓶,每瓶100粒。宋某某為賺取利潤,于2017年7月20日,以每粒70元的價格轉賣給患者10粒 。經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八粒清排毒膠囊”屬假藥。案發后,孫某某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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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孫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孫某某2016年6月13日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孫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撤銷緩刑,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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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出售設備及原料,幫助他人無證加工人工魚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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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底,戰某某出售設備及部分原料給董某某用于加工人工魚翅,并教授董某某人工魚翅的生產技術。2014年年底至2015年12月,董某某利用從戰某某處獲得的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和部分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加工人工魚翅,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銷售謀利。經檢測,在董某某生產的產品中檢出甲醛次硫酸氫鈉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在其使用的疑似戊二醛原料中檢出甲醛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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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戰某某為董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產技術和部分原料,與董某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戰某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6
在集市上銷售性保健品,認罪認罰得到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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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2月底,羅某將通過非正常途徑購進的“冬蟲夏草”、“黃金瑪卡”、“美國偉哥”等性保健食品對外銷售,被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冬蟲夏草”、“美國偉哥”等19種共計46盒(瓶被當場扣押。經鑒定,抽檢的“印度瑪卡”、“腎寶片”、“美國偉哥”等14種23盒(瓶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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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羅某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羅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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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在網絡上購進和出售壯陽類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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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某將其通過網絡、微信平臺購買的“頂點3000”、“奇力片”、“虎王”等無任何食品、藥品檢疫檢驗證明的壯陽類保健品,在阿里巴巴平臺、閑魚平臺的個人賬號上出售。同時李某某還批發出售給于某某及咸某某,該二人在閑魚平臺以咸某某身份信息注冊的“親愛的飛魚516”等賬號上銷售。經對閑魚平臺“親愛的飛魚516”銷售的“頂點3000”散裝瓶裝樣品進行抽檢,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經檢測,在于某某家中查獲尚未售出的“頂點3000” “水能硬”、“虎王”、“加深愛戀”、“奇力片”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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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李某某等3人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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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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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陶某某通過搜藥網聯系一藥品經銷商,在未向對方索要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以每盒6元的價格購進20盒“風濕通絡康膠囊”及50盒“固本咳喘寧膠囊”。后陶某某將購進的藥品全部銷售給胡某某,胡某某明知藥品沒有相關資質,仍然在其經營的藥房對外銷售。經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系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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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陶某某、胡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銷售,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2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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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在集市上兜售性保健品和假藥,被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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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至10月,劉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在集市上先后多次出售3000余元性保健品和藥品。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在“本能”等31種物品、“鹿茸血”等113中物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在“K哥”等14種物品中檢出他達那非成分。經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產品“V9膠囊”、“中藥偉哥”、“**偉哥”、“老中醫”、“動情偉哥”應按假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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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劉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又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數罪并罰。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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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假冒某酒廠名義生產不合格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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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丁某某與他人合伙假冒某酒廠廠名,冒用該酒廠的生產許可證號,灌裝生產了1047箱53度醬香型民族大團結白酒。2014年10月11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群眾舉報將1047箱(每箱12瓶,每瓶500ml民族大團結白酒予以查獲。經檢測,該酒中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含量均超出標準限量,為不合格產品。經鑒定,該批白酒價值2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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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丁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受刑罰處罰。其中銷售系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丁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十五萬元。涉案的1047箱民族大團結白酒,依法沒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