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報官方微公號推出“3·15判例”欄目,集中介紹去年3·15以來各級法院作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判例,以案說法,以案釋法,以案普法,講述消費維權“打官司”的那些事兒。
整治 保健品市場亂象 既需要有關部門的嚴格執法 也需要發揮消費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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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萬多元買了
5盒參靈草口服液
發現原料與國家批準的不符
冬蟲夏草“從無到有”
起訴主張“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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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重慶消費者蔣某在重慶華潤萬家萬象城店買了5盒由江 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參靈草牌參靈草口服液”,其中三大盒,每盒9380元,兩小盒,每盒4780元,共計3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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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產品正面左上角標注有“保健食品國食健字G20080675”字樣。背面標注涉案產品的主要原料:冬蟲夏草、西洋參、靈芝、玫瑰花、麥芽糖醇、水。保健功能為“緩解體力疲勞、增強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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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蔣某在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查詢發現,“參靈草牌參靈草口服液”的主要原料為“西洋參、靈芝、蝙蝠蛾擬青霉(發酵蟲草菌粉Cs-4、玫瑰花、環糊精、麥芽糖醇、西洋參香精、水”,其中并無冬蟲夏草。
▲圖說:3月11日,江中集團官網產品宣傳頁面顯示,“參靈草口服液”原料為西洋參、靈芝、蟲草菌粉(蝙蝠蛾擬青霉、玫瑰花。功能主治:緩解體力疲勞、增強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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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認為,“參靈草牌參靈草口服液”的主要原料與國家批準的不一致,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于是,他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判令華潤萬家萬象城店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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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審理認為
江中藥業擅自更改配方
違規添加冬蟲夏草
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判令華潤超市“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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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產品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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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華潤萬家辯稱,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案產品的生產廠家于2013年2月4日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同意作為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企業,廠家在獲得試點批文后,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重新申報,國家食藥局已經下發了新的試點批文,因此可以在涉案產品中添加冬蟲夏草作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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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雖批準同意涉案產品的生產企業作為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試點企業,但只是同意其開展產品的研發和相關實驗驗證等工作,并進行申報、注冊申請,并未同意其擅自改變已經審批備案的產品配方進行添加,并上市銷售。
▲圖說:2016年,原食藥總局下發通知叫停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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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產品“參靈草牌參靈草口服液”為保健食品,其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注冊的原料中含“蝙蝠蛾擬青霉(發酵蟲草菌粉Cs-4”,并不包括冬蟲夏草。按照《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保健食品的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而“蝙蝠蛾擬青霉(發酵蟲草菌粉Cs-4”與冬蟲夏草并不是同一物質,故涉案產品添加冬蟲夏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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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還查明,重慶市食藥品監督管理局江北分局于2015年7月4日曾對華潤萬家因銷售參靈草牌參靈草口服液做出行政處罰,認定江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更改產品配方中的主要原料,未按照國家食藥監總局批準的主要原料組織生產,被告未履行核對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其內容是否與產品標示信息一致的義務,對華潤萬家超市做出沒收違法所得48866元,處罰款24433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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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等法律規定,支持消費者“退一賠十”主張,判令華潤萬家萬象城店退還蔣某貨款32920元(注:已食用一小盒,扣除4780元,并賠償原告蔣某十倍貨款3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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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華潤超市明知涉案保健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但仍進行銷售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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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萬家萬象城店不服判決,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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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參靈草牌參靈草口服液”生產企業將蝙蝠蛾擬青霉(發酵蟲草菌粉Cs-4擅自更改為冬蟲夏草,且兩者并非同一物質,應認定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華潤萬家萬象城店作為涉案產品的銷售者,明知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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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