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月25日央視報道,近日,《 海南省全面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 塑料制品實施方案》發布,方案宣布海南自今年起分種類逐步推進全面禁塑。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人介紹,2008年 國務院辦公廳相關規定實施以來,各個省份所做的基本上是“限塑”,海南這一次強調的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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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出臺,即坊間所說的“限塑令”。然而,居民對塑料袋使用便利性有著強烈的依賴,因而僅靠在商場超市里對塑料袋收取幾毛錢費用,“限塑令”的作用依然有限,于是有人呼吁“限塑令”升級為“禁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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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臺“禁塑令”,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量居高不下,影響海南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原因,上述方案也確有不少亮點,比如,規定較細致,明確了牽頭部門和完成時間,有利于落實。再如,海南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產業示范基地,禁止省外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進入,有望從供給環節“禁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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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禁塑令”實施效果仍需時間檢驗。其實,早在2015年吉林就全面實施“禁塑令”,但仍有一些小市場違反“禁塑令”。筆者以為,海南“禁塑”能否成功的關鍵,一是對違反禁令的處罰能否到位;二是可降解塑料成本能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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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禁塑”,禁的是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而其替代品主要就是可降解塑料制品。如今,大型商場超市基本采用可降解塑料制品,而小市場、小商販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原因就在于成本低。據悉,目前生物降解塑料袋成本是傳統塑料袋的2至3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可降解塑料制品成本,“禁塑令”效果恐怕不容樂觀。降成本是一種市場化治理方式,也是有效治理措施之一,一方面可從生產技術、材料等角度深入研究,降低可降解塑料制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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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要通過嚴格的法規和執法來處罰違規行為。吉林規定,生產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除責令改正外,*高可處罰3萬元。銷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實施效果看,如此處罰力度震懾力顯然不夠。目前,海南的處罰措施怎么定,處罰力度又如何,還有待觀察。雖然嚴格處罰與主動降成本缺一不可,但鑒于市場之手的力量之大,降成本效果或許更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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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白色污染”形勢依然嚴峻的當下,海南出臺“禁塑令”開了個好頭。“限塑”10余年是時候與時俱進了,期待海南的探索與實踐能為其他地方提供更多易操作、可復制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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