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友上傳的一家世紀聯華超市張貼的讓消費者“檢查所購商品保質期”的提示牌 /網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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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 處理超過保質期的產品本應是商家的責任。近日,一位網友在一家世紀聯華超市結賬時,卻看到了一則不太友好的“友情提示”:“嚴禁購買已過保質期的商品,在結賬前請檢查所購商品的保質期。結賬后物品請即核對,錢款收授請當 面點清,離柜后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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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記者走訪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多家超市,均否認自家懸掛過該提示牌。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張貼該告示是門店行為,非企業行為。目前,公司并未查出涉事門店,仍在 調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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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華超市為何張貼這樣的提示?究竟是在推卸責任,還是另有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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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反映
讓顧客自查商品保質期 ?聯華超市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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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拍照上傳至網絡:為何要消費者自行檢查保質期,難道不是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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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網友“M r_Little_Lion”在上海一家世紀聯華結賬時,看到收銀臺處懸掛一張提示牌寫著:“嚴禁購買已過保質期的商品,在結賬前請檢查所購商品的保質期。結賬后物品請即核對,錢款收授請當面點清,離柜后概不負責。”于是,該網友拍照將其上傳至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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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合情,合理,合法嗎?這就是消費者權益?”該網友表示震驚,不少人跟帖表示,企業有責任管理好商場內過期商品,為何要消費者自行核對,這難道不是推卸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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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種聲音則表示,超市的此種行為沒有必要指責,“這是為了給職業‘打假人’看的,有的人會事先提前把過期的食品飲品帶去超市藏在某個角落,第二天去超市把東西找出來,結賬時索賠。”他們認為,只是這則提示內容在措辭方面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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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回應
本著對消費者負責態度 ?企業不會張貼此類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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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未經公司審核的告示不允許隨意張貼,企業將加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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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聯華超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均否認該提示牌出自其店內。為此,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并不會對消費者張貼此類告示,張貼該告示是門店行為,而非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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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部門沒人敢說是哪家門店的行為,目前我們正在調查。”該負責人表示,暫未查出相關門店,但未經公司審核的告示,是不允許隨意針對張貼的。為此,企業運營表示將加強檢查,發現后及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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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走訪
店員稱沒有掛過此類提示牌 ?曾有“槍手”帶過期商品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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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聯華超市北斗星商業廣場店位于商城地下一樓,是一家大型超市,每個收銀臺都擺放一臺掃貨機,機器外部張貼了顧客提醒,但記者并未找到有關“嚴禁購買已過保質期的商品,在結賬前請檢查所購商品的保質期”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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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門店有掛過這樣的提示牌嗎?”結賬時,記者拿著照片問收銀員。對方表示并未見過,但是這家超市過去曾遇到過“槍手”自帶過期商品來結賬,*后索要賠償。“去年這群人又來過一次,七八個人,被我們保安認出來了,特別提醒工作人員注意。”這位收銀員說,*后安保部在收銀區列隊,這群人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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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商業廣場店人事部負責人否認門店張貼過類似告示,但在工作微信群里看到過這張照片,“現在就算有也肯定被撤掉了。”她告訴記者,遇到這些“槍手”索賠,*后都只能由工作人員自己賠償,“他們的壓力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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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寶山區環鎮北路上的一家聯華超市,面積比北斗星店小許多,是個小規模的便利超市,幾乎每個區域都有一位售貨員負責理貨。即便如此,這家小超市也被“槍手”光顧過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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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負責人表示,該店并未掛出過類似提示牌。同樣,這家超市“中槍”后也由理貨員自掏腰包賠錢。“我們現在還沒摸清楚他們是怎么操作的,總之在結完帳后,就開始要賠償,開口就是500、1000元,如果不賠就去工商投訴。”由于超市監控畫面不夠清晰,現今的收銀技術也無法證明“過期商品”并非出自超市,負責人有苦說不出,“如果不賠償,對方去工商投訴,我們面臨的就是2萬元的罰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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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避免屢次“中槍”的招數,多家門店都表示只能加強自身管理,由理貨員管理好各自區域商品,并嚴格按照商品流轉環節的保質期規定,對臨界報警天數的商品及時下架處理。“但我們的店員終究會有疏漏的,沒辦法做到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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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聯華超市在技術方面也未有抵制“槍手”的辦法,由于商品條形碼是全國通用的,只有商品本身的信息,對于這件商品去向哪家超市,無法通過條形碼獲取。北斗星商業廣場店的工作人員透露,未來他們的“彩虹碼”技術投入使用后,便可實現商品批次、出貨信息查詢。“但這一技術資金投入太高,何時投入使用難以知曉。”
[律師說法]
“提示牌”不能限制消費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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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消費者若離柜后發現購買了超期商品,可持購物憑證以及付款記錄向商家商量索賠;若商家不同意索賠,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協會、工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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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世紀聯華超市的一張提示牌,讓許多真正前來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感到心寒,“難道要我們一件一件去檢查商品是否過期嗎?不小心買到有問題的產品只能自討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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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志浩表示,根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對于商家而言,保證食品安全是他們的一項法定義務,“在沒有履行這個義務的前提下,把它轉嫁給消費者,商家是不可以免責的。”葛志浩律師認為,世紀聯華超市的這張提示牌,是單方面的、推卸責任的,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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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浩律師建議消費者,若離柜后發現購買了超過保質期的商品,可持購物憑證以及付款記錄,向商家商量索賠;如果商家不同意索賠,消費者可繼續投訴至消費者協會、工商部門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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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浩律師表示,正常投訴、維權行為,法律是允許的,是正當的,但有些所謂的職業“打假人”以此向商家索取超過10倍以外的賠償,比如“好處費”,這種性質就可能變成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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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拓展]
滬將建職業打假人“黑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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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系統收到職業打假類投訴舉報867件;到2018年上半年,職業打假投訴舉報量達到61939件,占同期投訴總量的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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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假買假”到故意引誘賣假,從一賠十到索要“保護費”、“顧問費”,面對這些游走在法律邊緣的“職業打假人”,不少商家覺得自己成了“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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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2014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系統收到的職業打假類投訴舉報一共867件,占到當年投訴舉報量的1.9%。到2018年上半年,職業打假的投訴舉報量達到61939件,占同期投訴總量的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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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管理辦公室、市公安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物價局等7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有效應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維護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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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指導意見》,上海將建職業打假人“黑名單”制度,同時建立應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跨部門協作機制和相關聯席會議,加強行刑銜接,依法嚴厲懲處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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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異常名錄的“黑名單”信息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聯系地址、投訴舉報數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復議或者訴訟數量、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數量、主要反映問題、涉及領域或商品服務類別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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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表示,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強化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市場監管部門注重強化對投訴舉報的大數據分析,發現和積累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公安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