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勝訴,此案釋放了哪些信號?有哪些可借鑒經驗? ?
廣東假鹽系列公益訴訟勝訴 判決賠償金額共計13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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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食鹽的價格非常便宜,對于消費者來說,一旦買了假鹽,財產損失看似很小,但非碘鹽對人體的損害不可小覷。中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胡敏予曾在長沙市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出庭作證,說明假鹽的危害:“碘是一種微量元素,我們人需要的量很少,但是它又非常重要,婦女孕育胎兒的時候如果缺它的話,就會導致胎兒出現神經畸形,甚至出生后出現肝小病。”
2017年4月,廣州市檢察院向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發出四份檢察建議書,建議省消委會就四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法院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當年10月,廣東省消委會分別就彭某勝等人生產銷售假鹽,向廣州中院提起四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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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廣州中院對其中三案作出一審判決。廣東省消委會新聞部主任柯桀文介紹:“判令三案合共八名被告共支付賠償金167480元,由法院收繳國庫。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廣東省省級媒體發表經法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說明,承擔案件大部分受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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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底,*后一起公益訴訟假鹽案一審判決,判令彭某勝等七名被告支付賠償金共1146463.3元,并在省級媒體公開道歉。至此,廣東假鹽系列公益訴訟案共判賠償金額131.4萬,包括提供生產場地和被雇傭勞動的參與者在內的15名被告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廣東省消委會法律顧問陳聯書說:“希望通過這種嚴厲的懲罰來加大這些違法犯罪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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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院法官:案例體現公益訴訟保護多數消費者合法權益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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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院法官李琦認為,此系列案體現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優勢:“侵害大規模消費者或者是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在不斷增多,而僅僅依靠消費者個人來維權,已經不能滿足市場法治發展的需求,這個時候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優勢就得以凸顯了。這個制度不僅能夠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提高經營者的失信成本,還能夠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朱巍分析,消費公益訴訟提起確認之訴比較常見,因為這樣消費者可以有更多選擇,“確認他違法,那么消費者既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可以按照 食品安全法,可以有多種選擇途徑。只要前面確認違法了,消費者自己可以請求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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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分析,懲罰性賠償通常賠償的主體是消費者,由消委會提起公益訴訟,賠償金如何處理是個問題,“到底是上繳國庫還是分攤給消費者,或者是用作下次的維權工作,這個是后續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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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楊淑娜表示,此次假鹽公益訴訟系列案對此作出了探索:“我們在探索這類公益訴訟的過程中,也是一個非常大的一個難點跟障礙,所以這次通過法院的判決之后,我們也給出了很好的一個處理方案——權利人不能也沒有主張權利的情況下,由法院來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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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分析,廣東假鹽公益訴訟系列案的判決體現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懲罰性賠償可以是兩倍可以是三倍十倍甚至更高的倍數,這個也與我們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規定也是相吻合的,也就是說,經營者明知的有缺陷生產銷售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的,可以要求他承擔懲罰性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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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應進一步放大公益訴訟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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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分析,要用公益訴訟放大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力和社會效益,還應進一步擴大消費者組織公益訴訟主體的范疇,給予更多政策支持;還要保障受害消費者從賠償金中獲取應得的救濟份額,一攬子解決消費者私益訴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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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寶昌:“懲罰性賠償和損害賠償在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案例當中,還是不多的。對違法經營者要適用重拳,要對他們要有震懾,對那種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像生命健康權等,絕不能只有一個停止侵權之訴,應該把停止侵權和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都要提起。這樣才能對違法經營者形成重拳打擊,才有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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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是每個人的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廣東假鹽公益訴訟系列案的提起,源于檢察建議的推動,*高檢發布的2018年1到11月的數據表明,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優勢也已顯現。*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各地檢察機關從食品安全、飲用水安全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方面入手,認真開展‘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專項監督行動。共辦理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案件29916件,在案件總數中的占比從試點期間不到1%增長到34.02%,是兩年試點期間的36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