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 茅臺公司的銷售經理,在網上銷售“批發”茅臺酒, 男子趙某半年來累計向石獅的林某(化名銷售300多箱 假冒茅臺酒。日前,石獅法院審理了一起“假茅臺”案,被告人趙某及上家胡某因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雙雙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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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貴州的趙某,曾在山東做茅臺酒銷售工作,辭職后還印制了“茅臺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的名片。2016年,他化名在網上發布銷售茅臺酒廣告,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石獅的林某因生意緣故要大量購買茅臺酒,他通過網絡找到專門“批發”茅臺酒的商家總部銷售經理、微信名為“茅臺股份”的趙某。當得知林某需要大量茅臺酒后,趙某立即尋找“貨源”,并找到了在做散裝酒銷售的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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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心領神會,知道趙某所要的酒是假冒產品,但他自己沒有貨,便幫忙找同樣做假酒生意的楊某(現已死亡,楊某開價一瓶酒475元。胡某*終以每瓶480元的價格賣給趙某。從2016年3月開始,林某通過微信與趙某洽談交易,談妥后向趙某大量買酒,包括“15年茅臺”“飛天茅臺”和“國宴(人民大會堂”茅臺酒三種酒,共計300多箱1800多瓶,累計購買金額為115萬多元。短短5個月,趙某賺取了15萬多元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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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林某發現其向趙某購買的118瓶“茅臺”酒包裝瓶口紅色的塑料包裝全部自行裂開,又聽到其他地方發生假茅臺酒案件,就找來茅臺酒鑒定專家,專家鑒定這些茅臺酒竟然全部是假酒。林某氣憤之下向警方報案。同年10月份,警方在貴州將趙某抓獲,同案犯胡某后來向石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發后,趙某賠償了林某10萬元,并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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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和胡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日前,該案經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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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部打假員介紹,該公司銷售的茅臺酒價格沒有批發價,銷售的價格只有兩種,一種是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的銷售價格,一種是沒有合同關系,經其公司同意在公司直接購買的價格,前一種價格比后一種貴一些。此外,時年每瓶53度500ml的零售價為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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