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陳女士介紹,八月三十一日,自己和朋友四人帶領八名小朋友前往位于五星街的步步高超市購物,期間,購買了數瓶礦泉水和散裝糕點,離開超市后,小朋友迫不及待打開糕點食用,然而,讓陳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在剩下的一包切片面包中,發現有霉變現象,“不知道小朋友吃沒吃到有霉變的面包,當時,非常氣憤。”
發現異常后,陳女士當即將 發霉面包和購物小票帶往超市進行交涉,并于第二日撥打了自流井區市藥監局五星街所的舉報電話,不久后,該所執法人員來到現場,**查看了貨架上的切片面包,并對超市相關證照進行了檢查,提取了進貨票據和相關手續,對證據進行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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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雙方進行了協商,但由于雙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差距較大,協商未果,陳女士認為,雖然不知道小朋友是否食用發霉面包,但萬一發生食物中毒,后果不堪設想,超市方所承諾的賠償金額無法讓自己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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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該超市相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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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工作人員表示,陳女士所購切片面包確實為超市所售,接到陳女士的反映后,超市當即聯系了供貨方和生產廠家,并向陳女士解釋了可能發生霉變的原因。同時,考慮到小朋友可能食用發霉面包的情況,超市當即表示可前往醫院檢查,如無需就醫,也可觀察二十四小時,期間,如有不適,超市將協助就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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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工作人員介紹,在雙方協商過程中,超市提出,可按照所購食品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考慮到天氣炎熱,陳女士一行來回奔走,將二百余元的賠償金額酌情提高到四百五十元,“對方并不同意,并提出五千元的賠償,超市認為超出了合理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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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提出五千元賠償一事,陳女士表示,當時自己擔心小朋友的身體健康,加之不滿超市方的處理意見,一氣之下才提出五千元賠償,“就算對方愿意賠償五千元,也發不了財,現在只希望在合理合法的范疇內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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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記者采訪了自流井區市藥監局五星街所,該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該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已責成該超市加強管理,嚴把食品安全關。該負責人同時建議陳女士可聯系消協協助處理,“如陳女士認為有必要,食藥所也可組織雙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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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消費者在購物時出現此類情況究竟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賠償金額又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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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寧波一消費者吃面時,發現一根長發,由于不滿對方態度,該消費者撥打了消保委投訴電話,在調解時,該消費者要求“退一賠三”,但遭到商家拒絕,隨后,該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一賠一千”,在法院調解時,商家接受了“退一賠一千”,并當場進行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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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退一賠一千”?其依據是《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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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查詢得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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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陳女士與超市方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可將以上兩法作為起訴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