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8歲的貴州人趙某,冒稱 茅臺公司的銷售經理,在網上銷售“批發”茅臺酒,半年累計向石獅一位老板阿陽(化名銷售300多箱 假冒茅臺酒。日前,趙某和其上家胡某因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獲刑。
案情 “茅臺酒”遠低市場價 老板“狂買”300多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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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份,家住石獅的阿陽因生意需要,決定大量購買茅臺酒。他通過網絡聯系上自稱是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經理的趙某。趙某稱一瓶2013版飛天茅臺的批發價為680元。阿陽以598元的價格買了兩箱,經過品嘗覺得沒有問題,便決定繼續向趙某買酒。經過討價還價,雙方*終以每瓶550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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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6年3月開始,阿陽向趙某大量購買白酒,包括15年茅臺、飛天茅臺和國宴(人民大會堂茅臺等,共計300多箱1800多瓶,花費11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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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阿陽發現剩下的酒包裝自行裂開,又聯想到其他地方發生過假茅臺酒案件,就找來專家一辨真偽。經過鑒定,這些茅臺全是假酒。阿陽遂向警方報案。當年10月份,警方在貴州將趙某緝拿歸案,同案犯胡某于去年1月份向警方投案。
操作 假冒茅臺酒廠經理 5個月獲利1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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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時,趙某和胡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趙某稱,他曾在山東做過茅臺酒銷售工作,后來辭職。2016年,他化名在網上發布銷售茅臺酒廣告。得知阿陽需要大量茅臺酒,他立即尋找賣家。趙某找到了做散裝酒銷售的胡某。胡某知道趙某所要的是假冒酒,便找到楊某(已死亡,楊某開價一瓶475元。胡某*終以每瓶480元的價格賣給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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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趙某交代,15年茅臺每瓶進價是1000元,他賣給阿陽1980元,飛天茅臺進價480元,賣550元,國宴茅臺進價480元,賣598元。短短5個月,趙某總計支付了約86萬元給胡某,自己賺取了15萬多元的差價。案發后,趙某賠償了阿陽10萬元,并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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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趙某和胡某并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經銷商而在網上發布銷售廣告,并化名以茅臺酒公司銷售經理的身份與消費者聯系,其本身具有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兩人作為茅臺酒產地人,均具有酒類銷售經驗,應當知道市場價每瓶1000多元的茅臺酒是不可能以480元出售,以該價格出售的只能是假冒茅臺酒,且銷售數額明確。據此,石獅人民法院認為,趙某和胡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該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一審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兩人均不服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泉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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